信产部调整导电玻璃等电子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降低了对苯二甲酸等45个税目商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8.9%。一、电子产品关税调整概况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已对256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实行了零关税;2008年我国未对其它电子产品最惠国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只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二 、部分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为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创新及电子产品产业链向核心产品延伸,2008年我国新增了TFT—LCD液晶显示屏生产用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冷阴极灯管、液晶显示屏用原板玻璃、液晶玻璃基板及制造平板显示器用超声波清洗装置等零部件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继续对液晶显示板、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毫米以下)、等离子模块生产用高应变点玻璃(应变点在550摄氏度及以上)、导电玻璃、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及生产等离子显示屏用的银电极浆料、介质浆料、障蔽浆料、荧光粉浆料等平板显示器生产用零部件、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此外,还新增了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印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程序的纸张、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热敏打印头、磁带型广播级录像机、光盘型广播级录像机、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等电子产品2008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贸易平衡及支持高技术电子产品生产,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还进一步调整降低了以下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2007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主要有:多晶硅、激光视盘机机芯精密微型电机(直径不超过24毫米,功率<1.5瓦,面振精度≤20微米,步进移动量<34微米 、手机用摄像组件(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手机用取像模块、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的其他零件、贴片滤波器、彩色液晶投影机的镜头及镜头组件、单反数码相机的镜头等。
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以下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主要有:印制电路板制造用光制抗蚀干馍、光导纤维用涂料、电极浆料(主要成分为银、镍或铜和有机溶剂)、溴的质量百分含量在18%及以上或进口CIF价格高于3800美元/吨的环氧树脂(如溶于溶剂、以纯环氧树脂折算溴的百分含量)、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玻璃毛细管、定位管(外径小于3MM)、显示管玻壳及其零件、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厚度≤0.15毫米)、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用零件、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机、幅宽>60CM的喷墨印刷设备(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幅宽>60CM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自动柜员机出钞器、功率不大于0.5瓦(圆柱形:直径不大于6毫米、高不大于25毫米;扁圆形:直径不大于15毫米,厚不大于5毫米)非用于激光视盘机机芯的微型电机、直流稳压电源(功率小于1千瓦,稳压系数低于万分之一,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除外)、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单喇叭及多喇叭音箱、闪速存储器型声音录放机、使用半导体媒体的其他声音录放装置、其他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盒式磁带录音机或放声及其他零件、具有刻录功能的激光视盘机机芯,其它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激光视盘机的激光收发装置(激光头)、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的零件、车载音频转播器或发射器、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用其他零件、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飞机机载雷达、不需外接电源收录(放)音组合机、不需外接电源无线电收音机、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带时钟的收音机、其他收音机、彩色电视机零件(等离子组件及其零件除外)、音量不超过110dB的小型蜂鸣器、彩色液晶投影机的照明光源、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屏幕荧光点间距小于0.4毫米)、电视显像管零件、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背投电视机显示屏(包括非涅耳透镜屏幕、双透镜屏幕和保护屏)、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光学元件(包括工作波长为800nm—1700nm的薄膜滤光片、自聚焦透镜、法拉第旋转片)、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的微型镜片、普通数码相机(单反相机除外)的镜头及摄录一体机镜头等。
三、部分电子产品协议税率、特惠税率调整情况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电子商品继续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并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商品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电子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四、部分电子产品关税税目调整情况
根据我国电子产品生产技术发展情况,为有利于制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加强进出口管理,在符合《协调制度》列目的原则下,2008年我国还调整增列了印刷电路用覆铜板、扣式及圆柱形碱性锌锰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有线网络接口卡、无线网络接口卡、无线接入固定台、税号8517所列设备用天线及其零件、蓝牙耳机、车载音频转播器或发射器、未录制磁盘、未录制的其他光学媒体、未录制的半导体智能卡、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未录制媒体及其他未录制媒体、紧凑型荧光灯(又称节能灯)、彩色滤光片、单反相机镜头及电子万能试验机等电子产品关税税目。
文章来源:卡维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