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和合作社的情况,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
农业农村发展部合作社农村发展司
Chu Thi Hao 副司长
(合作社立法研讨会,2005年4月20-21日,北京)
I. 农业情况
越南是个沿南中国海的狭长国家,北部与中国接壤,向南延伸至泰国湾,西面与老挝和柬埔寨为邻。
越南这个发展中国家的面积有331,000平方公里,人口80,800,000,75%居住在农村。人口居世界第13位,面积第59位,年人口增长率为2.2%。到2010年,人口预计将达到92,000,000-95,000,000。 越南的劳动力约为37,700,000,65%从事农业。越南有9,380,000公顷耕地,10,900,000农户,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拥有0.86公顷耕地,可以说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小型农场主。
1. 农业和小型农场主在越南经济中的作用
农业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向人们提供农产品和主食,确保国家的食品安全,稳定国家的宏观社会经济。
在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占GDP的比重已逐步由1990年的38.7%降至2002年的23%。 工业和建筑业的比重已由同期的22.67%升至38.5%。
表1:各行业占GDP的百分比
年 |
农林和水产 |
工业和建筑业 |
服务业 |
合计 |
1990 |
38.7 |
22.7 |
38.6 |
100 |
1995 |
27.2 |
28.8 |
44.0 |
100 |
2000 |
24.5 |
36.7 |
38.8 |
100 |
2002 |
23.0 |
38.5 |
38.5 |
100 |
表2:农业生产结构(%)
年 |
种植 |
畜牧 |
服务 |
1990 |
79.3 |
17.9 |
2.8 |
1995 |
78.1 |
18.9 |
3.0 |
2000 |
78.2 |
19.3 |
2.5 |
2003 |
75.4 |
22.4 |
2.2 |
2. 农业生产的成就
I. 1.1.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为改造农业,越南政府实行了一整套的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核心是:耕地分到农户,每户被授予长期的自营权, 只须交纳土地使用税; 政府承认私营经济的作用并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发展有多行业参与的产业化农业;主要通过改进商品的流通体制,放开内外贸易,让大多数农产品和农业投入由市场定价,并逐步将其融入国际市场。
这些改革以及其它重大的政府政策的变化, 为农民扩大生产提供了极大的积极性。在过去十年里,农业生产价值以年均4.3%的速度稳步增长。稻米类粮食作物总产量年均增长5.3%,经济作物每年增长10%左右, 畜牧业年均增长5.8%。 大多数作物的产量都显著提高,如稻谷均产提高了52%,咖啡平均提高了10倍, 橡胶平均提高了114%。
尽管农业占全国GDP的比重逐步下降,2003年农业对GDP的贡献是24.3%,为越南的劳动力提供了69% 的就业机会。今天,就业机会和收入仍然主要来自农业,因为77%的人口生活在农村。
由于这一惊人的增长,今天越南大多数农产品的生产能够满足国内的需求,甚至还有剩余出口。在全国,建立了许多特色作物生长区,如湄公河三角洲的水稻,中部高地的咖啡和东南部的橡胶。许多农产品的商品比重快速增长,外向型成为今日农业的主要特点之一。出口收入占到了整个产业总产值的35%以上。在过去的5年里, 农产品出口总值以年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农产品出口(含渔业)达到45.3亿美元,占越南去年出口总收入的30.3%。
农业最显著的成就是水稻生产,年均增长4.9%(或年1,200,000吨的稻米),几乎是1990年的两倍。越南这个长期缺粮的国家(年进口500,000-1,000,000吨大米,年进口大米最高曾达1,400,000吨) 已经不仅能满足国内粮食需求,而且还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泰国的第二大稻米出口国。
由于优先发展外向型经济,经济作物生产快速增长。经济作物是出口换汇的主要作物。与1990年相比,咖啡产量增长20 倍,橡胶3.5倍, 茶叶1.8倍, 腰果4倍。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牧业的发展归功于日益增长的肉,蛋,乳制品需求。与1990年相比,牛的存栏数增长30%,猪增长2倍,鸡增长2.17倍。
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结构已逐步向更大经济效益方向前进。由于近年来转变经济结构,紧密联系农业消费市场,各地区的潜力逐步得到发挥。经济作物、花卉、水果和蔬菜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9年的30.6%提高到2000年的35%。 畜牧业的比重(占农业总产值)由1990年的17.9%上升到2002年的21%。
关于合作社、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1、关于合作社的情况
目前,全国合作社总数为11,000,其中农业合作社有8597个(转型的有6465个,占84%,新建农业合作社2132个)。其它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工业和手工业合作社1566个,交通运输合作社951个,信用合作社974个,水产合作社528个,商业合作社373个,建筑合作社341个,盐业合作社36个。合作社法适用于所有各类合作社,但区别在于法律案例并受政府法令调节。
自从实施农业Doi moi 政策以来,所有农村弱小合作社都被撤消了,因此合作社的数目急剧下降。参与合作社的农户数目也随之下降。
按社员数分类的农业合作社的规模
转型后,合作社经营的内容已经改变,形成了以下几种类型的合
作社:
- 提供1-2项服务的合作社:此类合作社占30%。一般来说,它能为社员和农民提供1-2种服务,如提供生产资料、灌溉、种子和秧苗的培育、电力等。此类合作社常见于北部山区省份,红河三角洲的部分省份和以前的第四地区。
- 提供多种服务的农业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约占60%。此类合作社常见于红河三角洲、以前的第四地区和中部沿海地区。90%-100%的新合作社社员参加过老的合作社。大部分资产、资金和基础设施来自于老合作社;捐赠来自于资产价值的划分;仅极少数的农业合作社,大部分资金由社员出资。
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通常,农业服务社开展如下服务:灌溉、植保和农业生产技术转让指导。有些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如平整土地、物资供应、联合市场开发和信用服务。
- 开展多种服务的农业合作社:此类合作社约占10%。这些合作社开展支持社员的服务,并与其它行业和国有企业在生产和服务方面合作,包括进行联合市场开发以及拓展新的农村就业途径。此类合作社的数目有限,通常它们都是先进社。
在不同的条件下,每个合作社致力于服务社员的需求,特别是提供单个社员无力开展的公共服务。根据各省报告,93%的合作社提供了灌溉服务,61%的合作社提供了植保服务,45%的合作社提供了养殖指导,52%的合作社提供了秧苗栽培服务,52%的合作社提供了电力服务。许多合作社组织了物资供应、平整土地、联合市场开发和信用服务。有些合作社还能组织农业、林产品和手工艺品加工。据投入和产出计算,与过去的价格相比,大部分的服务费用下降了。有些合作社虽未能降低价格,但提高了服务质量。
2. 成就
农村集体经济改造取得了如下成就:
1) 在合作社法的指导下,巩固和健全了适应市场机制的合作社活动、组织和管理结构
- 几乎所有转型和新建的合作社都根据合作社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特点,在合作社法的指导下进行了重组,例如实行社员(作为家庭的劳力或代表)的责权挂钩,分配过去的资产作为社员、合作社员工和新管委会的投入,建立生产和服务小组。结果是对社员进行了重新定义,每个社员不再是以前意义上的社员,管委会的工作更加有序,取消了生产、管理和经营的中间环节。管理费用下降了30-50%,合作社尤其是在与社员就经营、服务、成本支出和审计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时变得更加民主。社员的生活改善了,农村发展稳定了。
- 完善了合作社的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首先是解决问题,改变死气沉沉的现象。几乎所有的合作社都明确了功能和任务,减少了属于地方政权功能的重叠工作。为发展经济,重新安排了活动内容,首要任务是服务农户的经济问题,取消了无效和无用的活动,增加合作社的预算。
2) 大多数合作社引导并组织农民生产,应用新的科学进步,改变种植结构。这些都有效的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
约有70%的合作社在不同层次上组织和指导农民生产。农业合作社与社员一起确定生产计划。在计划耕地分配时,考虑了调整种植结构,应用新技术。这尤其体现在水稻生产方面。
3) 一些合作社开展了新的业务,或为促进发展提高了服务质量。
每个合作社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为满足社员的需求,建立了各种服务,特别是个人无法承担的公共服务。
4) 在国家的支持下,合作社在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5) 支持农民生产,更加关心社员生活。
合作社可以继承并发扬生产和生活互助精神。向缺乏劳力和资金的社员提供发展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资金和生产指导。提供就业机会,增加社员收入,并在发生意外事故和丧葬时使用合作社的预算资金。
3.经验教训
将过去老的合作社转型为改造了管理机制的新型合作社,它不仅基本上改变了过去数十年的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而且还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改变了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方法和合作社管理机构的监管方式。不过,老合作社也有一些遗产。对过去的管理者以及地方数百万农民的精神和生活状况,转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可以说这个过程是困难的,需要时间。从集体制和合作社改造的成果、缺点和原因中,我们有以下经验:
1) 为发展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在改革的状况、作用和地位方面,政府和党的领导的统一认识和地方当局的及时领导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组织和经营的决定性因素。
现实证明,对新合作社缺乏认识的地方, 其领导能力和监管就会产生如下情况:
+ 党和政府有关合作社的政策没能传达到群众,老合作社的转型、成立合作小组和新的合作社得不到农民的首肯。
+ 老合作社的转型和新合作社的建立靠搞运动的办法,缺乏指导和监督。结果是老合作社继续存在,仅仅是改换了行政程序。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建起新合作社,不能激发农民的合作热情,结果是失去农民的信任。
2) 合作社和集体形式有不同的层次。选择形式要根据生产水平、社会经济条件和习俗。
3) 建立集体和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应由他们自己决定。因此必须尊重合作社的原则,特别是在社员利益的问题上不能施加压力。
4)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目标。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国家在建立合作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5) 发展农业合作社需要建立从中央到省和地区统一的管理队伍,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合作社管委会,尤其是经理应具备管理农业合作社的知识技能,热情主动,特别要关心社员利益和共同利益。
6) 在党委和地方当局的领导和指导下,经验证明,在党关心、经常指导、进行改革并支持农民的地方,农业合作社就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就得到改善。
III.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
1. 农业农村发展部的作用
农业农村发展部是国家管理农业和农村地区的办公室,它是制订合作社法的成员。
- 颁布、宣传和组织实施合作社法
- 解释和实施合作社发展的战略和计划
- 组织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合作社社员的基本知识
- 依法开展合作社执法检查
- 组织并指导合作社的国际交流工作
2. 越南合作社与公司的基本区别
(1) 出资: 个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投入超过合作社注册总资本30%的资金。而公司企业没有这一限定。
(2) 社员权利:每个社员不论向注册资本出资多少,都只享有一票;而在公司企业,每个成员的投票权重一般完全依据其向企业注册资本注资的比例而定。
(3) 功能:合作社是一个自助组织。它首先关注帮助自己的社员,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是它的最终目标。对一个公司企业来说,它的最终目标通常是追求利润收益的最大化或最优化。
(4) 收益分配:对公司企业来说,企业的收益分配是根据成员的股份。 而合作社的分配是根据使用的服务和出资多少。
3. 一些正在调整的政府政策
(1) 土地政策:土地免税分配给合作社,用作办公、经营和生产场所。
(2) 税收:目前,适用于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是28%。(合作社反
映这一税率太高,造成税后分配剩余太低)。
(3) 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国家都有足够的预算,为省合作社系统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合作社主席参加培训课程要缴50%的费用。这阻碍了合作社主席参加培训。
(4) 贷款渠道:许多合作社反映他们拿不到贷款,因为他们没有关系。有些省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以便合作社借款。
(5) 合作社工作人员的保险:正在制定保险政策,以便指导合作社为其全日制员工缴保费。
4. 合作社法主要内容介绍
越南于1997年实施合作社法。 200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修改的法律,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以便为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我将在此重点强调几个修改的条款:
(1) 合作社的定义(第一款)
合作社是根据法律条款由个人,家庭和法人(叫做合作社社员)建立的经济组织,他们分享共同的利益和需求,自愿出资出力,发挥各个社员的集体力量,相互帮助,开展更有效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改善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合作社作为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实行自治,依法对其法定资本,公积金和其它来源的资金负有财政自律义务。
(2)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政策(第三款)
2.1 国家将:
a) 颁布和实施政策。在官员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土地、金融、信贷方面,实施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项目。设立支持合作社发展基金;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和拓展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发展; 为合作社参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创造条件。
b) 鼓励并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c) 确保合作社在法律地位,生产和经营方面与其它类型的企业享有同等条件。
d) 根据法律条款,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利。
e) 尊重合作社在生产和经营上的自主,自决和自律的权力。
f) 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合法经营
2.2 关于农业合作社,政府将根据特定时期的发展水平特点,制订特殊优惠政策
(3)合作社的组织和经营原则 (第五款)
a) 自愿加入和退出合作社
b) 民主平等管理
c) 自治,自律和互利
d) 社区合作和发展
(4)合作社的权利(第六款)
合作社享有如下权利:
a) 选择法律未禁止的生产、经营、服务和分支机构;
b) 决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形式和组织机构;
b) 根据法律条款,为扩大生产经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或与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组成合资企业;
d) 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社员如果不能满足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雇工;
e) 根据合作社章程决定接纳新社员、处理解决社员退社的要求以及开除社员;
f) 分配合作社的收益,解决合作社的亏损;
g) 决定奖励在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惩处违犯合作社章程的社员;决定对合作社造成损失的社员实行强制赔偿;
h) 贷款并通过其它渠道融资,依法在合作社内部进行借贷;
i) 依法保护合作社的知识产权;
j) 拒绝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条款的要求;
k) 对违犯合作社法定权益的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l) 合作社享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5)经营注册备案(第13款)
经营注册备案包括
a) 经营注册申请
b) 合作社章程
c) 社员人数、管委会和监委会名单
d) 合作社成立会议的记录
修改后的法律删除了如下条款:
- 合作社社员名单,住址和职业;
- 生产、经营和服务计划;
- 依法开展的业务和专业执照
(6) 合作社的社员资格(第17款)
a) 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的越南公民,凡愿出资出力,赞成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合作社的,均可成为合作社社员;官员和国家公务员可以成为合作社社员,但不得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工作。
b) 按章程规定,家庭和法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在入社时,家庭和法人需推举一位符合会员资格的个人作为代表。
c) 如果合作社的章程未禁止,个人、家庭和法人可以成为多家合作社的社员。
(7) 合作社社员年会的内容 (第22款)
此处有一补充:是否分别建立管委会和执委会。
如合作社仅设管委会,管委会同时执行管理和经营功能,合
作社社员大会将选举管委会领导(合作社主席/社长)作为合作社的法人。
如分别设立管委会和执委会,管委会有权经合作社社员大会批
准任命/解职,雇佣/终止合作社经理的工作合同。
管委会的领导将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
(8) 合作社联合会 (第44款)
a) 如有需要,合作社可以根据其愿望建立合作社联合会。
合作社联合会是根据本法第5款关于合作社组织运营原则开展工作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联合会应建立管委会和董事会。
管委会由主席/会长领导,董事会由董事或董事长领导。
联合会应在省商务注册办公室注册。
b) 合作社联合会应依法有权选择自己的名称和会徽。联合会的印章、广告和交易文件必须标有“LHHTX”(联合会)字样。
c) 联合会的目标、功能、任务和组织结构将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联合会章程规定。
(9) 合作社联盟(第45款)
a) 合作社联盟是由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组织。联合会联盟由分会和经济分会发起组织。合作社联盟应设在中央和省一级。
b) 合作社联盟具有如下功能:
- 代表并保护其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成员的权益;
- 为合作社的发展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 为建立和发展合作社提供所需的支持和服务;实施政府委派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项目;替政府培训和培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 参与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的制订;
- 依法代表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成员,协调并开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
c)合作社联盟的权利、任务、组织结构、名称和财务由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
(10) 国家对合作社的管理 (第46款)
a) 国家管理的内容包括:
- 颁布、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合作社的立法;
- 解释和实施合作社发展的战略和计划
- 组织经营注册,指导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的经营注册工作;
- 组织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合作社社员的基本知识;
- 依法进行合作社执法检查;
- 组织并指导合作社的国际交流工作。
b)国家有关合作社管理机构的责任
- 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
- 由部和部一级机构在其任务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对合作社进行管理;
- 由各级人民委员会依法在其辖区内负责对合作社进行管理;
- 政府将就部、部级机构和地方当局在合作社管理的分工和放权方面颁布具体条例。
(11) 各级人民委员会关于合作社的任务和权限
a) 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其任务和权限范围内将:
- 在辖区内宣传、动员并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 指导并鼓励合作社为当地人民的利益协调运作;
- 开展合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文件的执法检查;
- 在权限范围内解决不满、投诉和纠纷并处理违反有关合作社法规的事件;
- 依法执行国家对合作社管理的其它内容。
b) 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专业机构在其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
应支持人民委员会在规定的领域内履行国家对合作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