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盟货物贸易如何享受关税优惠
只有符合原产地标准,凭形式 E 原产地证书才可以在进口国海关享受降税。进出口企业只有掌握降税的有关知识,清楚什么商品出口到哪些国家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知道优惠幅度有多大,才能在外贸谈判中有效利用降税的优惠。
根据“早期收获”和“货物贸易协议”的安排,从 2005 年至 2010 年,中国与东盟 6 国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达到自由化和便利化。和其他自贸区一样,为了避免自贸区之外的产品搭 "顺便车" 享受关税优惠,中国-东盟自贸区也制定了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只有符合原产地标准,凭形成 E 原产地证书才可以在进口国海关享受降税。2005年 7 月 20 日,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已经开始对彼此的产品相互给予自贸区优惠税率,有关进出口企业应注意在向东盟市场出口时积极申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而从东盟进口时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切实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并真正享受自贸区带来的一系列便利条件。
从我国和东盟的降税清单我们可以发现,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国家,关税税率不同,降税的幅度和时间表差别很大。即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商品税率不同,降税的幅度和时间表也不尽相同。那么进出口企业只有掌握降税的有关知识,清楚什么商品出口到哪些国家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知道优惠幅度有多大,才能在外贸谈判中有效利用降税的优惠,获取建立自贸区的优势,切实提高出口效益。
例如,泰国橙汁目前的关税税率是 30% ,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安排, 2005 年 7 月削减到 20% , 2007 年 1 月 1 日削减到 12% , 2009 年 1 月 1 日削减到 5% , 2010 年 1 月 1 日削减到零。我国从来没有向泰国出口过橙汁,现在由于对方大幅削减橙汁关税,我方橙汁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对泰出口将成为可能。
印尼汽车零件目前的关税税率是 15% ,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安排, 2007 年削减到 8% , 2009 年削减到 5% , 2012 年削减到零。2003年,我国向印尼出口的汽车零件仅有 1200 万美元,现在由于对方削减汽车零件关税,我方汽车零件的竞争力提高,利润空间扩大,对印尼出口预计会有明显的增长。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利用关税减免,一定会从中获益匪浅。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如何把握时机,赢得先机,抢占商机。
目前与我国交换关税减让的东盟各国的减让表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具体网址如下:
http://gjs.mofcom.gov.cn/aarticle/af/ah/200508/20050800233678. html
http://gjs.mofcom.gov.cn/aarticle/af/ah/200509/20050900347079. html
自己出口的产品究竟能通过办理形式 E 享受多少优惠,节约多少关税,能和客户分享多少优惠?以泰国的清单来举例说明。
如何利用与我国交换关税减让的东盟各国的减让表信息来了解各种产品在不同国家的减税情况呢?大多数的企业现在还是一头雾水。只知道中国东盟建立了自贸区,有了优惠关税的政策,但是自己出口的产品究竟能通过办理形式 E 享受多少优惠,能节约多少关税,能和客户分享多少优惠呢?单凭自己的一知半解想不明白。下面我们以泰国的清单来举例说明。
泰国的减让清单包括了“早期收获”计划和“货物贸易协议”涵盖的所有产品,并列明了 2003 年 7 月 1 日的税率作为基础税率,其中“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 2006 年 1 月 1 日降为 0 ,最大降税幅度 42 %;“货物贸易协议”包含的产品从 2005 年 7 月 20 日开始降税,大多数产品于 2010 年降为 0 。
例( 1 )大蒜, HS 为 070320 ,基础税率为 27 %, 2004 年降为 10 %, 2005 年降为 5 %, 2006 年降为 0 。
根据“货物贸易协议”,泰国在 2005 年和 2007 年分别将 40% 和 60% 的产品关税税率降低到 5% 以下,在 2010 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 0 ,少数产品( 150 个 6 位税目)延迟至 2012 年降为 0 。其最高税率为 80 %,在 2005 年就减免 60 %。
例( 2 )针织 T 恤衫, HS 为 6109 ,基础税率为 30 %, 2005 年降为 20 %, 2007 年降为 12 %, 2009 年降为 5 %, 2012 年降为 0 。
例( 3 )围巾, HS 为 6214 ,基础税率为 37 %, 2005 年降为 20 %, 2007 年降为 12 %, 2009 年降为 5 %, 2010 年降为 0 。
例( 4 )脚踏式空气泵, HS 为 841420 ,基础税率为 20 %, 2007 年降为 12 %, 2009 年降为 5 %, 2010 年降为 0 。
例( 5 )链锯, HS 为 846781 ,基础税率为 30 %, 2005 年降为 20 %, 2007 年降为 12 %, 2009 年降为 5 %, 2010 年降为 0 。
例( 6 )其他车辆, HS 为 870390 ,基础税率为 80 %, 2005 年降为 20 %, 2007 年降为 12 %, 2009 年降为 5 %, 2010 年降为 0 。
申请形式 E 证书产品必须满足的原产地标准
为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各国均执行同一个原产地规则,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为 "完全获得","原产成份的价值占骗人价超过 40 % "和" 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的原则,其中的原产成份包括区域内原产累计成份。这些均包含在《框架协议》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共 13 条规则)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共 23 条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证书的签署机构必须是官方机构。ACFTA 原产地规则规定,持有出口国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才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这表明了各国对于享受优惠税率产品的证书真实性、权威性是非常重视的。中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在中国签发该证书的唯一官方机构。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将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和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包括符合百分比标准、原产地累计和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只有自贸区原产品才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 1 )符合百分比标准的非完全获得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产品才可被认为是原产品:产品源自我国的成份应不少于 40% ;或如果源自非我国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 60% ,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我国境内完成。
( 2 )原产地累计规则:除非特殊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加工成型的商品,在满足上述规则中原产地要求的前提下,只要源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累加成份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 40%,就可将我国视为此商品原产地。有了原产地累计,来自自贸区域内的原料成本降低了,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
( 3 )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是指非原产材料已经过税则归类改变、完成特定加工或者制造工序、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上述标准的规则,并针对一些特定产品制订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对百分比标准的补充。实施该标准的特定产品是和货物贸易协议同时从 2005 年 7 月 20 日开始执行。目前第一批列入特定产品清单的产品共包括 472 项( 6 位 HS )(具体清单参见 http://www.astbt.com/wto_TBTbrief/placard/lh/l89.htm ),以后会随着更多产品开始关税削减,并根据产品的敏感度和控制进出口量的要求而设定比百分比标准更严格或宽松的原产地标准而增加清单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
目前采用唯一标准的产品有6项,主要是羊毛及动物细毛的其他废料,但不包括回收纤维,动物粗毛废料,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已梳喀什米尔山羊细毛,其他已梳动物细毛和粗毛等。这些产品要求的标准为: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饲养的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唯一标准一般比百分比标准的要求严格。
列入选择性标准的特定产品共有466项产品。适用选择性标准的产品既可以选择百分比标准,也可以选择列明的选择性标准,列入选择性标准的特定产品共有466项产品。第一批的选择性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列入“税则归类改变”的有42项产品,列入“加工工序标准”的主要是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424项产品。选择性标准一般是放宽了百分比标准的要求。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例如HS4202的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箱包类产品。其选择性标准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4202”。在箱包的生产中使用的皮革等原材料为从非东盟成员国进口的,不能满足最低百分比标准,此时如果选择使用“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则可以符合实质性加工,从而可以签发FORM E证书,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加工工序标准”则指非原产材料需经过的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生产或加工。例如,纤维和纱线要求从丝、毛、纤维等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而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经过以下四种加工工序之一: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服装和帐篷要求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而其他一些纺织制成品则需要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唯一标准还是选择性标准,都列有详细的产品清单。对于列入唯一标准的产品清单的产品,如果不能满足唯一标准,不论是否满足百分比标准,都不能签发FORM E证书。而对于列入选择性标准的产品清单的产品,如果选择“百分比标准”,则在FORM E证书的第8栏需要注明百分比,如果选择“选择性标准”则注明“PSR”。对于没有列入清单的产品,只有满足百分比标准,才可以签发FORM E,例如6005.34(印花合成纤维经编织物)没有列入特定产品清单,虽然满足织物所要求的从纱线经纺织、印花工序,但在证书中却不能注明“PSR”,而只能计算百分比。
办理FORM E存在的误区
东盟自贸区建立时间早,因此东盟企业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意识比中国企业要主动。但是也存在一些一知半解的误区。例如常常有东盟的信用证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FORM D原产地证书,实际上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是FORM E,而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则是FORM D。笔者在办理证书的过程中,总结了我国企业对办理FORM E证书存在的误区。
我国企业对办理FORM E证书存在的误区主要有两个方面:
误区之一——算小利放大利。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原定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直到7月20日各国的降税清单才正式公布。因此企业在年初签署供货合同时并不知道其产品被列入降税清单时究竟会如何降税。此时面对降税,我国企业有两种选择:其一,主动为外商办理FORM E证书,并商讨下一步合作计划。其二,认为2005年度产品的外贸价格已经确定,现在为外商办理FORM E证书会增加自己的办证成本,而只会给外商带来好处,对企业自身并没有什么好处,不主动办理FORM E。
而面对不同的选择,企业将面临不同的发展机遇。
选择其一,FORM E证书可以减少东盟客户的进口关税,由于主动办理,可以为下一步适当提价打基础,降低产品的进口成本,间接地可以增强其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巩固和扩大其产品在东南亚市场的占有率,为贸易双方都带来收益,获得了双赢。
选择其二,如果东盟客户也一直不了解此优惠政策,不要求我国企业为其办理FORM E,那么双方就没有达到利用自贸区来达到共同发展,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在现实中更多的是进口商会首先了解进口优惠税率而要求办理FORM E,因为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这一条款给进口商利用FORM E证书提供了便利,也就是说外商在获悉这一政策后,仍然可以提出办理FORM E证书的要求,从而独享FORM E证书带来的关税优惠。所以企业不要因为一时的小利而放弃双赢的大利。
误区之二——我国目前没有产品出口到东盟,因此不需要了解东盟的政策。
以前对东盟出口少,是因为东盟多是发展中国家,关税水平总体比较高。例如有的高达80%,而同样产品在欧美发达国家只有5%,甚至更低。这是处于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需要,在客观上起到了阻止国外同类产品进入国内的作用。而建立自贸区的目的就是通过降低关税扩大自贸区内部的贸易,从而促进自贸区的经济发展。东盟建立自贸区是从2002年建立的,东盟的贸易人对于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D已经相当熟悉,而中国-东盟自贸区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人对于FORM E还不太了解,不知如何利用,因此如果尽早了解东盟的政策,既可以起到产品出口的“敲门砖”作用,又可以占领市场份额。
以下3个问题必须克服
1.因查询优惠税率麻烦放着优惠不利用。
从2005年7月20日至今,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已有四个多月了。可是还有很多涉惠企业并不知道这一优惠政策,或者有的虽然知道,但并不真正了解如何主动地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而通过我们检验检疫机构的宣传讲解优惠税率的查询之后,也依然有企业认为麻烦,而且外商没有提出要求,而放弃主动利用的机会。一般在签订下外贸合同、达成外贸意向时,如果向东盟出口的企业能熟悉这一优惠政策,即可以通过提高合同售价,动员外商扩大订单等策略来主动利用FORM E证书。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利用关税减免,一定会从中获益匪浅,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如何把握时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随时了解优惠关税的调整,通过分析相关税率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同时主动办理和提供优惠产地证。如果仅仅因为怕麻烦而放弃发展的机遇,实在是令人遗憾。
2.被普惠制的毕业机制迷惑,认为自贸区优惠也会取消。
当前,随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关税减让的普惠制证书作用的日益削弱,区域性优惠原产证的作用已经凸现出来。《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和《中国-智利自贸区》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为我国广大进出口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了积极的推动。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从而使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的好处真正为我国企业获得。而这些优惠作为双方国家合作的机制,相比较普惠制的单方面的优惠关税,具有双向性、稳定性,前瞻性和范围的扩大性。从东盟的降税清单中我们也可以明确看到产品的降税过程,根据降税进程,企业可以合理安排生产及市场的开发。
3.片面强调产品的“完全国产性”。
很多企业在申报FORM E时,喜欢强调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均为国内采购,因此其出口产品为“完全国产”。其原因主要是对于原产地标准了解不清,担心含有进口零部件不能顺利办理证书。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都限制但不排斥进口零部件的使用,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进口零部件是允许的,主要能达到原产地标准所规定的实质性加工即可办理FORM E。另外在原产地规则中,“完全国产”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概念。完全原产的货物主要是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物质,体现在出口结构中就是初级产品。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平衡,世界各国处在国际劳动分工的不同阶段。经济活动全球化也日渐发展,闭门锁国发展经济是很少见的。在现实中,只有一国参与生产的货物是比较少的,越来越多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因此很多出口商在申报原产地证书时申报“完全原产”既不科学,也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甚至有的申报人员在对其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也申报“完全原产”,根据《商检法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如实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有关单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因此在申报FORM E时,一定要加强对出口产品的了解,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