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86 771 4899330

首页 -> 行业市场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高度评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制度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高度评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制度

编辑: 发表时间:2008/2/10 浏览次数:3263


  中国加入《鹿特丹公约》后,对于媒体报道的可能会对国内农药企业出口带来不利影响之说,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王律先上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乐观地指出,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地担心。因为国内农药企业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加快了大规模的农药结构调整步伐,而且出口也一直在严格执行农药登记证明制度,遵守农药国际贸易行为规则。
    淘汰早已开始
    王律先在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我国并不是因为要加入《鹿特丹公约》才开始进行农药结构调整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加强科研、提高质量”这十六字方针,我国早在“十五”计划伊始就在各地农药企业中贯彻了。对于《鹿特丹公约》附录中列入的高毒农药品种,如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我国也从自身的实际出发,采取了分几步加以削减的措施。早在2003年前,国务院就转发了几个部委关于削减这5种农药的文件,2003年底国内已经对这5种农药的复配制剂撤消了登记和生产许可,各农药企业已停止生产;2004年底,这5种农药的非原药生产厂的单剂也已停止生产;到2006年底,原药生产厂加工的单剂将彻底停止生产,国家并已要求这5种农药的单剂只能用于水稻、小麦、棉花和果树,从2007年元旦开始将不允许再在国内农业领域使用,只保留少量产能供出口需要。由于磷胺在5~6年前就已经停止生产,因此目前只需要做好其他4种高毒农药的削减取代工作,从而加速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农药的发展,削减和取代高毒杀虫剂,以促进我国农药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调整仍是重点
    《鹿特丹公约》的核心是“在国际贸易中对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对于中国尚在生产的除磷胺之外的列入PIC程序的4种高毒有机磷杀虫剂,中国已经严格执行了PIC程序。国内从1999年7月1日起就开始对列入PIC清单的农药实行海关监管,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为农药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该项措施的实行,有效制止了擅自生产和进出口国际上禁用或严格限用农药的行为,保证了《鹿特丹公约》PIC程序在中国的顺利实施,维护了中国的国际声誉和地位,也规范了农药进出口秩序,促进了我国农药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对此,王律先指出,由于中国早已开始严格按照国际贸易行为准则来规范农药出口,因此,加入《鹿特丹公约》对国内农药出口并不会造成新的太大的影响。当然,我国并不能因此减缓结构调整步伐,国内农药行业目前最根本的任务依然是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结构调整,要进一步加快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取代步伐,积极生产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新型农药,在已经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十几个新型农药品种基础上,继续加大研发力度,促进我国尽快从农药大国走向农药强国。(本网宣)

 
   分享到:

标签:

官方互动

中越博览网官方微博

联盟单位:广西中国-东盟经济文化促进会秘书处、南宁会展行业协会、东盟商务中心
运营单位:广西南宁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86 771 4899330
CopyRight © 2014 桂ICP备11003182号 技术支持:南宁烟寒网络公司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86 771 4899330
参展预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