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化学工业产品贸易利益分析
中国与东盟化工产品贸易现状及结构分析
参照WTO分类,我们把无机化学品,有机化学品,药品,鞣料、染料、颜料,化妆品、肥皂、照相用品以及塑料及塑料制品等产品称为化工产品,对应于进出口税则中第28~39章(除31章外)共11章的产品。
(一)中国与东盟化工产品贸易总量特征1.东盟是中国在化工领域的主要贸易伙伴,东盟老成员与中国间化工品贸易较为密集,化工产品在中国东盟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活跃的产业部门之一。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与东盟间经贸往来高速发展。2004年中国化工品出口东盟30.4亿美元,占中国化工品出口总额的8%;东盟是继美国(20%)、欧盟(19%)、香港(11%)、日本(10%)之后中国的第5大出口市场;在中国出口东盟的13大类产品中,化工产品出口额位居第5位,占中国出口东盟总额的7.1%。中国在东盟出口市场以泰国、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东盟老成员为主,出口6个东盟老成员的贸易额占出口东盟市场的85%;东盟新成员中,对越南出口也有一定规模,占中国出口东盟市场的13%。
2004年中国从东盟进口69.1亿美元化工品,占中国化工品进口总额的10.2%;东盟次于日本(18%)、韩国(16%)、台湾(15%)、欧盟(12%)、美国(10.5%)而成为中国第6大进口来源地;在从东盟进口13大类产品中,化工产品是第3大进口产品,占中国从东盟进口额的11%。在东盟成员中,泰国、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东盟老成员的化工产品比较优势较为明显,几乎占据了东盟在中国的整个化工品市场,新成员中只有越南对中国少量出口(详见表格1、2、3)。
2.中国东盟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化工产品贸易是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2002~2004年,中国化工品出口东盟3年平均增长18%,与同期中国出口世界增长率相当。在东盟成员中,中国对东盟老成员出口稳定增长,增长率保持在17%以上;在新成员市场上也有较快增长,但基数较小,绝对量增幅并不明显(详见表4、5)。
而中国从东盟进口增长幅度虽略有下降,但仍保持较高增长幅度,3年平均增长率为17%。与从中国进口表现相当,东盟老成员对中国出口稳定高速增长,而东盟新成员增长较不稳定,在2002年和2004年,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都曾出现负增长。
虽然进口增长略低于出口增长,但进口基数较大,中国与东盟化工产品贸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贸易逆差金额仅次于电气机械和原油进口,构成了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差的第三大来源。在东盟成员中,中国化工产品贸易逆差主要来源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
(二)中国与东盟化工产品贸易商品结构及比较优势分析1.与东盟成员化工产业相比,中国化工产业整体上不具备比较优势,但不同行业情况有所区别。
由于生产技术普遍较为落后,生产规模小而分散,资本实力不足,科研创新能力较弱,中国化学工业在与东盟贸易竞争中,整体上不具备比较优势,化工产品显性比较优势指标RCA仅为0.6,比较劣势较为明显,但化工各类产品在与东盟贸易中表现出来的竞争情况仍有一定差异。
无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工业属资源性产业,中国无机盐资源丰富,由于生产装置投资少、本地化资源价廉,在与东盟竞争中有一定比较优势,RCA等于2。其中,纯碱工业特别突出。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及产量较大,同时合成碱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均属世界先进水平,竞争优势显著。
染料和涂料产品:我国苯系、萘系、蒽醌系的大吨位中间体,传统的硫化染料、分散染料、还原染料,中低档黄、红、蓝色有机颜料,在产量、价格上都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而涂料产品的本地化要求较强。中国涂料生产能力较大,市场化经营较早,与东盟产品相比也具备一定优势。第32章产品显性比较优势系数RCA=1.8。
精细化工领域:我国精细化工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大部分产品在工业技术、产品品种、质量上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但与东盟相比,仍有一定优势,如磷酸盐、柠檬酸、赖氨酸、维生素E、A等产品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因而第35章和第29章部分产品显示了较强的比较优势,35章RCA=1.7。
基础有机原料:除近年引进技术和装备建设的大型装置外,我国多数有机原料装置规模普遍偏小,技术装备落后,加上原料技术路线不合理,与上游原料结合不紧密等因素,在与东盟有机原料竞争中,比较劣势明显。第29、39章的RCA均小于1。
2.中国出口东盟产品以有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品以及塑料制成品为主;进口以初级塑料和有机化学原料两类产品为主;进口集中的两类产品也是化工品逆差的主要成因。
与门类齐全但生产规模小的中国化学工业体系情况相适应,中国出口东盟的化学产品种类较多。在8小类化工品中,出口产品主要覆盖其中的5小类,即有机、无机化学品,塑料制品,鞣料、油漆、油灰、墨水、油墨以及其他杂项制品等。有机、无机化学品、塑料及制品、杂项制品出口以菲、马、泰、新、越、印尼市场为主;药品出口以马、新、菲为主;油漆等主要出口印尼、泰国和越南;化妆品等主要出口马、新;肥皂等洗涤用品以马、菲出口市场占比较高。以2004年5小类化学品出口共占我出口东盟化工品的91%,但出口额仅27.4亿美元,规模只与同期我国在计算机零部件(84733090)项下出口东盟的相当(详见表1)。
东盟出口中国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初级形态塑料、有机化学原料以及杂项制品仅三小类就出口65.2亿美元,占从东盟出口中国化工品的94.3%。初级形态塑料和有机化学原料主要从马、泰、新和印尼进口;杂项化学制品主要来源于新和印尼,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化工产业存在的问题,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石油化工产品、有机化工产品和高档产品的比重过低(详见表8)。
出口规模小而分散,进口又相对集中。这种特点虽然使我国多类化工产品表现出一定比较优势,贸易略有盈余,但又造成我贸易逆差集中于初级形态塑料及有机化学原料,两类产品中国逆差48.6亿美元。
3.中国东盟双边化工产品贸易以中间产品为主,以化工制成品为辅。以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国为核心市场的中间产品在贸易中比例逐年扩大,而制成品贸易比例有不断缩小的趋势。
按加工程度的不同,我们把所有贸易产品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三类,三类产品加工程度依次提高。以石油、煤等为原料的化工产品在整个国民经济产业增值链条中处于中间产品和制成品的位置。如图1、2所示,中国东盟化工品贸易主要以中间产品为主,中国出口东盟化工品中,中间品占64%左右,主要销往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和菲律宾;东盟出口中国中间化工品比例则高达94%,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尼出口中间化工品比例最高,均达到92%以上。在双边贸易中,化工制成品的比例相对较低,在中国出口东盟化工品中的比例为35%左右,而在东盟出口中比例更低,大致在6%~11%之间。
从中长期看,双边贸易中的制成品贸易比例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中国出口制成品比在2001-2004年3年间下降了2.1个百分点,东盟出口制成品比例在3年间下降更为明显,达到4.6个百分点。与制成品贸易比例的缩小同时发生的是中间品贸易比例在不断扩大。
中国与东盟间以中间化工产品为主格局的形成及变化趋势与外资的作用密不可分。由于环保压力、运输和劳动力价格等因素作用,发达国家的初级化工产品、大宗石化产品以及传统化工产品正向拥有广阔市场、原料丰富和劳动力廉价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亚洲地区是化工市场和消费增长最为迅速的地方,环保要求低,资源和劳动力相对廉价。因此,亚洲特别是中国和东盟已成为外国大公司生产转移投资的首选地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化工投资金额大幅上升。两地全球化工产品加工中心的形成,使其化工中间品的进口大幅提高,并向区外大量出口化工制成品。
(三)中国东盟化工产品贸易方式分析1.中国盟化工产品贸易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2004年在我出口东盟市场的30.4亿美元的化工产品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比例达到74.7%,超过了所有出口东盟产品一般贸易的比例(50%)。我出口东盟的重要产品中,无机、有机化学品、油漆和杂项制品的一般贸易比例较高,而另一重要出口产品塑料制品的一般贸易比例最低,仅为59%。从出口国别看,我销往文莱、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越南的化工品贸易中一般贸易比例超过了销往新加坡、老挝、缅甸的一般贸易比例。中国从东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化工品比例稍低,为51.5%,但仍高于其他类别产品,其中中国进口高度集中的有机原料、初级形态塑料以及杂项制品的一般贸易比例也最高。具体情况详见表9。
2.中国与东盟不同成员间的贸易模式有所区别
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的贸易具有明显的产业内贸易的特点,产业内分工明确,贸易是双向流动的。
与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文莱等国相比,我化工品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贸易基本是单向流动的。
(四)中国与东盟化工产品贸易国内地区分布从国内贸易地区看,我国化工品进口地区分布相对集中,以东部沿海地区最为密集。以2002年为例,仅广东省从东盟进口金额就超过22亿美元,占同期中国从东盟进口的51%以上,其次是上海(13.3%)和江苏(11.6%),11个最大进口地区占进口额的近97%。与中国进口地区分布相对集中相比,出口地区分布则相对分散,江苏和广东出口份额最高,分别为16.6%和14.3%,其他9个出口地区,出口份额没有一个超过10%。11个最大出口地区出口额占全部出口的比重不足81%。生产(出口)地区分布的分散与需求(进口)的相对集中折射出中国化工企业规模小而散,集中度低,生产布局不尽合理的严重问题。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降税模式及对贸易直接影响
按照产品降税模式的不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把双边贸易产品分为早期收获产品、正常降税产品和敏感产品3大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降税时间、降税幅度。
(一)早期收获产品早期收获产品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降税最早、降税实施期最短的产品,具体指在进行全面降税之前,双方先行削减部分产品关税税率,尽早获得自贸区的成果,并向外界表明中国-东盟自贸区已正式启动。
根据双方达成并已执行的协议,“早期收获”产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则》1~8章的产品(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分别排除的部分产品除外),第二部分是中国-印尼(14项)、中国-马来西亚(19项)、中国-泰国(2项)、中国-新加坡(22项)以及中国-文莱(17项)等双边适用的1~8章以外的个别产品,这部分产品一般称为“特定产品”。
根据已达成的协议,化工品中只有3项产品作为“特定产品”纳入了早期收获产品降税,这3项产品是税目34011990、34011200以及税目38231100项下产品。第1项产品具体指条状、块状、模制形状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2005年该项产品最惠国税率15%;第2项产品是其他形状的肥皂,2005年该项产品最惠国税率10%;第3项产品是硬脂酸,2005年该项产品最惠国税率17%。根据早期收获降税安排,第1、2项分别在中国与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之间双边适用,第3项产品在中国与文莱、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之间双边适用。在自贸区框架下,2005年3项产品均降为5%,到2006年开始实施零税率。三项产品都是应印尼和马来西亚要求作出的安排,2004年中国在前2项产品项下从东盟进口3160万美元,出口东盟4万美元;在后一项产品项下进口9009万美元,出口7万美元。
(二)敏感产品在自贸区框架下三类产品中,敏感产品是降税幅度最小、降税实施期最长的产品,是为自贸区各成员保护其敏感产业而预留的空间。由于自贸区协议把敏感产品和早期收获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纳入一般降税产品,因而只有对全面了解敏感产品的产品范围及降税模式后才能清楚一般降税模式对具体产业的影响。
1.关于敏感产品数量及降税规定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六国可保留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金额不超过2001年进口总额10%的敏感产品,其中一般敏感产品应在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20%以下,在2018年进一步削减至0~5%,高度敏感产品在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50%。协议规定在敏感产品问题上对东盟新成员给予一定的照顾,允许其保留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敏感产品,同时对老挝、柬埔寨、缅甸不再设定进口比例限制。新成员一般敏感产品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20%,2020年进一步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0%以下。
2.各国敏感产品选择由于东盟各国化工产品与中国相比具有比较优势,东盟各成员没有把“宝贵”的敏感产品资源过多地用于化工产品上,只有印度尼西亚安排了较多的化工敏感产品;而另外一方面,虽然我化工产品处于相对劣势,但因为我化工敏感产品进口金额较大,受10%贸易额限制,难以安排多个税目敏感产品,同时考虑到中国化工产业发展迅速,中国也只安排了21个六位税目的产品。以下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敏感产品具体情况。
(1)文莱: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均不包括化工产品。
(2)印度尼西亚:一般敏感产品中有112个属于化工产品,占一般敏感产品税目数的32%,主要包括:碳黑、三氧化洛、碳化钙、1,2-二氯乙烷、氯乙烯、四氯乙烯、其他无环不饱和烃衍生物、无环烃的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马来酐、邻苯二甲酸酯、柠檬酸、柠檬酸盐及柠檬酸酯、甲胺、二甲胺或三甲胺及其盐、二乙胺及其盐、INN、三聚氰氯、核酸及其盐、化学纯糖、氨苄青霉素、香水及花露水、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香粉、洗发剂、火柴、除草剂、消毒剂、初级形态的乙烯聚合物、丙烯聚合物、苯乙烯聚合物、氯乙烯、乙酸乙烯酯、环氧树脂、石油树脂等、羧甲基纤维素及其盐、塑料制管子、塑料铺地制品、板、片、膜、箔、扁条、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坛子、餐具、厨房用具及其他家庭用具及盥洗用具。据估算,目前印度尼西亚这些产品最惠国税率不高于5%的有34个税目,大部分为无机化学物和部分有机化学物;其余税目税率全部在5%和20%之间,主要为初级形态塑料及其制品。
50个敏感产品有6个是化工产品,包括3类产品,分别是宽度35毫米以下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塑料废料及下脚料、聚酰胺制板片膜箔及扁条。目前印度尼西亚这3个产品的税率分别为10、5、30。
(3)马来西亚263个一般敏感产品中有45个是化工产品,占一般敏感产品总数的17%,也是化工敏感产品较多的国家。敏感化工产品包括4个无机化学品税目,分别是碳黑、氯、碳黑、磷酸及多磷酸、非商用次氯酸等;包括3个有机化学品税目,主要是着色料、聚酯油漆等;包括5个化妆盥洗产品,为香粉和护发品;其余税目全部为39章的塑料制品。90个高度敏感产品不包括化工产品。
(4)菲律宾菲律宾共有267个6位税目的一般敏感产品,其中有16%税目(43个)是化工产品,77个高度敏感产品有15个化工品。58个敏感化工产品有22个税目为初级形态塑料,另有36个是塑料制品,基本上涵盖了39章的重要产品。
(5)泰国在化工品中,泰国共有9个一般敏感产品,为染料、着料和清漆。
(6)中国化工产品占一般敏感产品的11%,共有18个一般敏感化工品,包括氢氧化钠、苯乙烯、1,2-二氯乙烷、1,2-乙二醇、丙烯腈、6-己内酰胺、未曝光的X光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成卷未曝光的摄影感光胶片。
高度敏感产品中共有3个税目是化工产品,为聚乙烯和彩色摄影用未曝光无齿孔宽长彩色胶卷。另外,越南的敏感产品还在进一步的磋商中,至今未达成协议。
3.关于敏感产品的互惠原则由于自贸区各成员敏感产品不尽相同,自贸区协议还为敏感产品待遇确定了一个“有条件”互惠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如果成员A把产品P置于敏感产品降税模式,那么只有在A成员P税率不高于10%的条件下,A出口的P产品才能享受其他成员正常降税产品的优惠税率。
该原则对中国3个高度敏感化工产品中的聚乙烯有重要意义。中国在WTO框架下,该产品的最终约束税率是6.5%。在该原则下,中国出口的聚乙烯在自贸区框架下不降税的同时还能享受其他成员提供的优惠税率。这对目前还在建设中多个大规模乙烯项目如中海壳牌南海项目等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4.敏感产品降税模式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虽然大部分东盟国家没有把化工品作为保护的重点而大规模的列入高度敏感产品,但马来西亚大范围把塑料制成品列入一般敏感产品,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则几乎把所有的初级形态塑料和塑料制成品全部列入一般敏感产品。如前所述,塑料制成品是中国目前的优势产品;而初级形态塑料是目前中国投资热点和重点发展产业。但成员关税税率到2012年才削减至20%以下,因而在2012年之前在自贸区框架下,我这些产品很难能实质性地扩大市场准入。另一方面,中国主要敏感产品在WTO框架下的最终约束税率并不高,均在6.5%左右,因而关税本身也不会构成实质性贸易壁垒,在自贸区框架下,中国敏感产品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三)正常降税产品1.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降税模式除了早期收获产品和敏感产品外,其余产品全部适用正常降税模式。根据协议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常产品按照降税模式开始全面降税,其中,中国和东盟六国根据降税模式(见表2),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将40%和60%的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到5%以下,在2010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0,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给予菲律宾、印尼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产品延迟降税)。东盟新成员(老、柬、缅、越)适用更为灵活优惠的模式,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为0,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8年降为0。
2.东盟老成员正常降税模式分析
由于正常降税模式包括降税方式和两个附加条件,因而我们在分析化工产品正常降税影响时,必须同时考虑所有产品以及化工产品本身的税率结构。从各国税率结构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目大部分已经能满足2005年40%税目税率0~5%以及2007年60%税目税率0~5%的条件,因而三国化工品只需按正常降税模式降税,而无需额外降税来满足两个条件要求;泰国5%及5%以下产品税目所占比例为38%,已接近40%标准,税率10%以下产品所占比重为39%仍低于60%,因而化工产品除正常降税外,泰国可能仍需安排部分商品提前降税。
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就化工品本身而言,菲律宾大部分税目集中于5%及以下,占91%,较高税目主要集中在15%~20%之间,主要为部分无机化学品和大部分初级形态塑料;马来西亚有82%税目税率不高于5%,大于20%的税率高峰税目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达到9.5%,主要为肥皂、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还有火柴、烟火制品等;泰国已有73%的税目税率不高于5%,较高税率集中于最高层,即税率高于20%,主要有塑料制品和肥皂等;马来西82%税目税率不高,在5%及以下,税率高峰同样集中于最高层,即税率大于20%,产品为火柴、烟火制品、芳香制品、化妆盥洗品、初级形态塑料和塑料制成品。
扣除各主要成员已排除的敏感产品,各成员化工品大部分税目仍需按正常模式进行降税,2005~2010年降税后平均税率如表4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降税时间略有不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2007年之前税率不会有大幅度调整,2009年是其集中降税的时间;马来西亚主要在2005年7月1日将大幅下降,因而降税压力集中于实施期前段时间。
3.东盟老成员正常降税模式的商业意义
如前所述,除部分敏感产品外,东盟老成员的大部分化工产品适用正常降税模式,其关税将在2010年之前取消。据初步估算,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适用正常降税模式的化工品税目数分别849、652、807、794、853、872个,分别占其化工品税目总数的100%、76%、95%、93%、100%、99%。大范围产品关税税率大幅下降,特别是关税高峰产品税率的下降,在整体上将为中国带来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扩大。这对于没有被东盟老成员大比例列入敏感产品的,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大部分无机化学品和部分有机化学品带来进一步施展的空间。
由于各国降税时间、降税产品略有不同,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各国特点有步骤地扩大在东盟的市场份额。在降税前期即2009年之前可重点打开泰国和马来西亚市场;在降税后期及2009年及2010年可以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市场为重点。
4.中国适用正常降税模式分析及商业意义
如前所述,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适用同一正常降税模式。以2005年税则计算,中国纳入正常降税的产品6592个税目。5%及以下、5%~10%、10%~15%、15%~20%、20%以上税目占分别占7%、15%、32%、21%、14%和12%,税目税率分布较为均匀。前3层包含54%税目,根据降税的两个附加条件要求,2005年中国无需额外降税,只需按正常降税模式降税即可满足要求,而2007另需挑选另外一些产品在正常降税基础上继续降税方能满足附加条件要求。但从整体上降税对中国压力不大,因为占从东盟进口额65%的产品已于适用了零关税,只有35%贸易额的产品仍需继续降税(见表5)。
正常降税的化工产品税目共有1223个,占化工产品总税目的97.6%,涉及贸易额56.5亿美元,占化工产品从东盟进口总额的81.7%。税目集中于第1~3层即税率分别为0~5和5~10,分别占14%、68%、13%,而贸易量则集中在第2~3层,占总贸易量的96%。因而较之其他正常降税产品,化工产品的降税压力更大。按2004年贸易结构及贸易量计算,在正常降税模式下,2007年、2009年关税下降将分别为中国化工品进口企业带来1.8亿元、4.4亿元进口税收减免收益,2010年以后每年带来6.1亿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