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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政府贸易部就出口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的具体规定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3/24 浏览次数:1946


【法规名称】缅甸联邦政府贸易部就出口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的具体规定
【颁布部门】缅甸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缅甸联邦政府贸易部就出口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的具体规定


  
  缅甸联邦贸易部根据1947年进出口管理法(暂行)第三条第一款履行职权并发布了以出口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的命令:
  1、为了扩大私营进出口业,制订各种出口优惠政策。在实施这些过程中,由于要进口一些国家生产和群众所需的商品,出口了的商品,那就要按出口价值的25%进口规定的某种优惠商品,这个规定从1991年7月12日开始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计算繁琐,限制多种和出口价值少的经营者要进口优惠商品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贸易部多次与各商会及经营者协商,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业,用按出口价值的20%折算成缅币的新规定来代替按出口价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的规定。对此,1992年11月3日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92)12号命令。
  3、在执行修改过程中,部门经营者虽能按照执行,但另一部分经营者执行有困难,因此,除了可以按出口价值的20%折算成缅币外,还可按包括出口价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在内的其他任意一种方法执行。
  4、按出口价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或从贸易部下属单位用外汇购置的商品,从1992年12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1)食用椰子油;(2)化肥;(3)钢筋;(4)水泥;(5)机器及零配件;(6)工业原料;(7)从边境出口,按有关省或邦边贸协商委员会适时规定的商品执行。
  5、按寄售代销,以缅币销售的形式先进口再出口的制度。出口价值的25%,必须按第4条规定的优惠商品进口。其余75%,经贸易部批准,可任意进口。
  为了保证上述命令的顺利实施,缅政府贸易部对此发布了(92)12号新闻公告,就进口优惠商品事宜作出具体说明:
  1、按出口价值的25%进口商品,所说的出口商品是指下面几种情况:(1)按正规贸易通过指定的装货港口和机场向外出口的商品;(2)使用贸易部的特别执照出口的商品;(3)按正规贸易出口的商品;(4)按边贸制度出口的商品。
  2、1992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期间,以正规贸易或边贸途径,按出口价值的20%折算成缅币而办理的出口或进口的许可证,如果想按出口价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的,可重新申请修改。
  3、进口优惠商品中的机器及零配件所指的范围是:(1)锅炉(煮器);(2)锅炉配件;(3)锅炉备件;(4)柴油发动机;(5)柴油发动机备件;(6)蒸汽机备件;(7)发电机配件;(8)发电机装置备件;(9)A.C马达;(10)马达备件;(11)空气压缩机;(12)空气压缩机备件;(13)抽水机;(14)抽水机配件;(15)装卸材料设备;(16)机器粘合剂;(17)秤量机;(18)秤量机配件;(19)缝纫机配备;(20)拖拉机备件;(21)舵柄;(22)舵柄备件;(23)喷雾器及备件;(24)收割机;(25)虫害控制设备及零配件;(26)碾米机配件;(27)榨油机;(28)磨粉机;(29)木材生产机器及零配件;(30)发动机零配件;(31)农具;(32)木具;(33)普通装配工具;(34)弯曲工具;(35)金银首饰工具;(36)马达工具;(37)钳工工具;(38)钟表修理工具;(39)各种各样的手工工具;(40)喷气灯;(41)灭火器;(42)喷枪;(43)纸和布的磨蚀剂;(44)轴承和轴台;(45)花边带;(46)钩扣带;(47)电动传送带;(48)链带;(49)环状链带;(50)石棉垫;(51)电焊条;(52)电焊剂;(53)焊机备件;(54)砂轮。
  4、所指按出口价值的25%进口优惠商品,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经济团体出口的商品;(2)由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许可的有关企业出口的商品;(3)1992年4月1日以前(在边远地区1992年11月4日以前),按先进口再出口的形式而进出口的商品;(4)1992年4月1日以前,按寄售代销制进口并用缅甸销售后再出口的商品;(5)1992年11月4日以前,采取进出口同时进行的形式,按照出口许可证出口的商品(包括采用同样形式由边境地区出口的商品);(6)经批准不需出口许可证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7)通过过境贸易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8)经同意通过边境地区出口的汽车和摩托。
  5、贸易部废除1991年12月24日的(91)11号新闻公告规定的在贸易中进口汽车,如果进口1辆可容纳4-7人的轿车或一辆小轿车,那就要按1/3的比例进口3辆卡车或公共汽车。但轿车只能按适当数量进口。
  6、从1992年12月1日起正式废除向国外出口木材时,在出口价值中,最少25%是木材或家具的规定。
  7、从1992年12月11起对贸易部颁布的一些规定作以下调整:(1)办理出口注册时,不必再按进口业、出口业专门分开来办理。进出口业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种注册:(A)注册期限一年,注册费5000缅元;(B)注册期限三年,注册费1万缅元;(2)按以上注册的不需再对商品进行分类;(3)申请进口许可证时,不必再出示缅甸外贸银行结余数,外汇结余有多少,由经营者自己保证就行了;(4)按出口价值的25%出口了优惠商品,可以用外汇按任意数量、价值购买任意商品(包括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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