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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鼓励或限制投资的领域以及外资机构的国土使用权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3/19 浏览次数:1622


越南政府在对待外资机构的土地使用权上规定:


  1.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土地、水面和海面必须缴纳租金。


  2.政府规定对建设-经营-转交项目、建设-转交-经营项目、建设-转交项目和在社会经济条件艰苦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在社会经济条件极其艰苦地区的投资项目免除或减少土地、水面和海面的使用租金。


  3.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参与投资的越方,有责任对土地进行清理、补偿并办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越南政府租赁土地的,投资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办理土地的补偿、清理和租用手续。


  4.外资企业可以以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允许在越南进行经营活动的信贷机构贷款。 政府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和手续。给予投资优惠的领域为a.生产出口商品领域; b.饲养、种植和农、林、水产加工领域; c.使用高工艺、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和投资于研究和发展领域。 d.使用密集劳动力、原料加工和有效使用越南自然资源的领域; e.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工业生产领域。


  外企的分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劳务目录:


  一、在越南购买用以出口的商品:


  1. 手工艺品


  2. 加工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大米、咖啡除外)


  3. 蔬菜、水果以及经过加工的蔬菜、水果


  4. 工业消费品


  5. 家畜、家禽肉类及其加工食品


  二、用以在越南市场销售的进口商品:


  外国商人的分公司在出口本目录第1条规定的商品所获得的外汇可用于进口商品在越南市场销售,但必须有贸易部颁发许可证,并且进口额不得大于出口额。允许进口的商品为:


  1. 用于开矿、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的机械


  2. 用于生产人用和兽用药品的原料


  3. 生产化肥和农药的原料。


  老挝的外来投资机构可以至少有30年的租赁权,并可以延期。


  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有:电力开发、农林商品生产和加工、养殖业、加工业、手工业、矿产业和服务业等,鼓励主要使用当地资源和劳动力。


  重点扶持三个产业:大米、谷类和食品生产;国内替代进口的日用品生产;出口商品生产。


  除了那些关于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行业之外,其他的每个行业都是向国外投资者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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