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据缮制与审核
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
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称作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正本核销单。
(各类常见报关单证样本见左栏)
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对基本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
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第二,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应尽早寄至代理报关单位,以便整理审核,最晚不迟于集港前两天寄到,若单据不能按时寄到或正本单据出现问题,又急于通关,一般情况下,先用传真件副本代替,由报关员“打保”报关,随后补上正本单据。
第三,填制报关单。
根据报关单的格式,提供的相应内容,由报关员录入,通过海关EDI系统传输。数据 一定要准确,要与其它各单严格相符。否则会影响核销单与报关单的返还速度。
总之,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都要重视报关单据的各个方面,以减少和避免通关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加快通关速度,圆满完成装运任务。
4) 备案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的
<<登记手册>>编号;
(二)<<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编号;
(四)其他经海关审批备案的合同备案号
5) 进口日期:指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船舶的进口日期以船舶申报进境日期为准,并由船舶代理公司记录在提货单上,航空器,车辆,驮畜的进口日期均由承运人记录在提(运)单上.
6)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进口的日期.
7) 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外贸,工贸企业,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或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驻华商社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经营单位应为对外签约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