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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业法规与政策概况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1/4 浏览次数:1417


菲律宾现行的矿业法规是1995年《菲律宾矿业法》(Republic Act No. 7942)及其相关的执行规章制度。该矿业法以亲民、亲环境为宗旨,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促进合理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矿业资源为目标,提倡共同参与管理与合作,共享利益,注重环境与社会安全。矿业法颁布以来,菲律宾的矿业开发有所恢复,地质勘探也有了新的进展。  

  阿罗育政府执政以来,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希望矿业开发能够增加就业、提高收入,减少贫困,刺激经济发展。1998年,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MTPDP)中减少贫困的政策目标,提出了“以可信赖的矿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矿业政策。该政策期望通过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菲律宾矿业体系,吸引更多矿业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经过近4年的国内外广泛咨询与论证,将于2003年签署为正式法律文件,成为菲律宾复兴国家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菲律宾矿业法》(1995)  

(一)政府管理机构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二) 许可、协议和合同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1.勘探许可(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勘探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  

  2.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勘探、开发和开采的专有权,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才。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均为政府执股参与,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矿产品享有协议。通常,政府与资质合格的当地承包商签订矿产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3.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FTAA)  
  由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81000公顷;(2)海洋324000公顷。  

  4.矿产加工许可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5年,可以延期但不能超过25年。  

(三) 税收与费用  

  《菲律宾矿业法》中提及的矿业税种、收费主要包括:  

  1.所得税  
  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2.矿产品消费税  
  承包商将依照国内税收法交纳矿产品消费税。通常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3.占用费  
  承包商占用土地,如果是在矿储藏区内,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如果是在矿储藏区以外,勘探按每年每公顷10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4.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5.地方税  
  公共税、不动产税和当地营业税等;  

  6.关税  
  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7.增值税  
  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等。  

(四) 优惠政策  

  1.根据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对于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外资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0%。投资矿山可享受菲律宾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同时菲政府保障投资者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投资遣返权  
  投资者可将投资所得按当日汇率折成投资者原币现金汇出;  

  (2)汇出收益权  
  投资者可根据当日的外汇比价,将清算后的全部投资收入以现金方式遣返;  

  (3)外贷权  
为支付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币贷款和利息,投资者可按还款当日汇率折汇并汇出外汇;  

  (4)免于征用权  
政府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在由于公共用途、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等值索赔。  

  2.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第90条,承包商与代表菲政府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签订矿山合同和融资、技术援助合同后,即可适用综合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菲律宾的采矿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根据投资优先计划,在贸工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鼓励政策:  

  (1)免缴所得税:投资先锋领域,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自注册之日起,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 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 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 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经批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视其扩展规模,再延长3年;  

(2)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3)免缴契约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  

  (4)简化海关手续,自由使用寄售设备/货物,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  

  (5)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6)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7)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  

  (8)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2)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  

  3)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  

  4)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3.《菲律宾矿业法》规定:  

  (1) 用于污染处理的设备、建筑和设施不计入固定资产,不征收税费;  

  (2) 在采矿前十年内任何一年出现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发生当年后的五年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3) 采用加速折旧法回收投资,折旧率不超过通常折旧率的2倍(回收期小于10年的按通常折旧率)。折旧年限超过5年,而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折旧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对于应税收入的计算,承包商可将勘探和开发的前期投入从净收入中扣除,但每年不超过净收入的25%。  

(五)《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执行《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每年支出直接采矿和矿产品加工成本的1%,用于帮助矿区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福利,促进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修建社区学校、医院、教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系统、社区住房、培训设施等公共设施,增强矿区及临近社区的发展;  

  2.通过为研究院校提供设备和资金;向菲律宾人推广矿业加工技术、环保措施和社区发展计划;出版科技刊物普及矿业知识等手段,促进当地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  

  3.优先雇佣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鼓励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各环节的实习和管理;  

  4.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当地的产品、服务和技术;  

  5.在合同终止前1年内,向地方政府移交基础设施和设备,保证矿业持续生产。  

(六)《安全与环保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了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求所有承包商遵照执行,主要包括:  

  1.禁止16岁以下人员从事任何采矿作业,禁止18岁以下人员从事地下采矿作业;  

  2.超过50名工人的矿至少要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采矿工作经验的职业工程师和1名注册领班;  

  3.地区办公室指导人员可以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矿作业情况,要求承包商做出补救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并可暂停采矿作业,直到危险解除;  

  4.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须及时报告地区办公室。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在矿业合同或许可期内保护环境,并制定环保计划。在承包商或被准许人提交矿业合同或许可申请文件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准证,及环保计划。承包商被要求拿出相当于整个项目10%的资金用于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费用。  

(七)采矿辅助权利  
  1.伐木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按需要采伐树木,但采矿完毕后必须复植;  

  2.用水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重新分配水资源;  

  3.附属设施建造权  
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铁路、废物堆放场、破碎厂、仓库、储存区、港口设施、机场、跑道、变电站、电话线等基础设施,以及水井、隧洞、渠道、新河床等工程;  

  4.拥有爆炸物权  
  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  

  5.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是保证菲律宾矿业复兴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框架,为菲律宾政府制定矿业发展规划、进行矿业发展战略决策、实施矿业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菲律宾政府希望借助该政策框架的实施,建立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和政治支持的,全社会性的繁荣、经济、环保的矿业体系,使矿业部门在帮助政府减少贫困,促进国家经济良性增长方面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的宗旨  
  1.保护和恢复环境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将最有效、尽责地保护和恢复环境作为所有矿业开发者的共同责任。要求关注采矿生产每一环节的环境、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管理,以最优方案保护环境。对被采矿活动破坏的地区,要最终恢复成为物理和化学上稳定,能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保持其生产能力与原始土地相当;  

  2.促进社会稳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强调尊重矿区当地社会的需求、价值和决定,促进社会的稳定。要求所有矿业开发者共同参与采矿管理与合作,发挥矿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应,通过直接就业和主动提供社会服务,如:卫生、教育、娱乐等,公平分享采矿利益,支持地方发展;  

  3.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要求依靠合适的政策管理制度,在保证采矿环境和社会效应的前提下,最佳使用矿业资源,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强调通过优先发展国家有相对优势的矿业,有效利用矿业资源,提高矿业产品效用,以取得最大经济利益。同时,有选择地保留某些具有独特生态和社会文明意义的地区留给后代;  

  4.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要求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矿业勘探、开发和利用,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为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提供动力;以完整、明确的政策做指导,在关系到国家主权问题上不妥协的前提下,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真正的社会与经济的进步。  

(二)《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的目标  

  1.实现矿业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与菲律宾政府承诺的21世纪发展议程相一致;  

  2.促进与矿业相关的部门和社会群体更广泛、深入地参与矿业管理活动;  

  3.利用科技研发增强矿业环保,实现矿业资源增值,增加矿业技术、经济竞争力;  

  4.以繁荣的矿业为现在和将来持续创造财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保证承包商、国家和地方政府、地方社会群体公平分享采矿带来的利益;  

  6.保证菲律宾矿业在日新月异的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中保持国际竞争力;  

  7.为菲律宾矿业的发展提供完整、稳定、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预期成果  
  1.在菲律宾形成一个由新一代、高收益的世界级矿厂所构成的现代矿业体系,有效吸引社会和外界投入,为国家经济持续良性增长和农村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发挥跨国公司在将现代技术应用于矿业勘探、矿业环保管理、社会共同文明中的先导作用;通过应用技术创新和矿业管理经验,使国家从新发现的矿业资源中受益;  

  3.促进老矿厂的更新和改造;  

  4.通过良好的合作实践和持久的相互关系,形成为社会所接受的矿业;  

  5.以矿业界主动的自我规范行为,不断改进和采用最优方案,实现矿业持续发展;  

  6.根据矿藏不同的规模、地质和冶金特点,明确划定大、中、小矿业部门的职责;  

  7.形成不断增值的矿业,以制成品出口替代原材料出口,给城乡带来更多福利、就业和其他利益;  

  8.与国际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提出国际倡议,为发展中国家在矿业上的共同问题在国际上进行呼吁,并分享取得的成果;  

  9.作为国家发展经济的选择,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全力支持矿业资源的开发。 来源:  承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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