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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奖励政策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1/7 浏览次数:1259


一﹑越南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政策措施

  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投资法》分总则﹑投资方式﹑保障投资措施﹑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执行条款工6章68条。《实施细则》分总则﹑投资方式﹑项目实施与组织经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保险制度﹑外汇管理﹑进出口—技术转让—环保﹑劳动关系﹑土地—建设—投标—验收—工程结算﹑许可证审批和颁发程序﹑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投资保障与纠纷处理,奖励和处罚。执行条款共14章125条。

  越南投资当前,外商到越南投资设立企业主要是依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1986年,越共六大正式提出革新开放政策,主张吸引外商的资金和外国先进技术到越南投资,参与越南的经济建设。1987年12月越南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诞生并颁布实施,此后曾于1992年、1996年和2000年先后三次对该法进行补充、修改,逐步放宽外资的市场准入政策和优惠政策。2003年3月越南政府对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补充,对原实施细则规定的125条中的30多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放宽吸引外资政策,为外商到越南投资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便利条件。

  据了解,目前越南正在起草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和企业法,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政策并轨,享受同等待遇。越计划将该两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四季度提交越国会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另外,近年来越南陆续修改和出台了一些涉及外商投资经营活动的政策,例如:允许外商购买越南企业的股份,但外商购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金的30%;允许在越外商独资企业购买越南股份银行的股份,但外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得超过该股份银行注册金额的30%;取消在越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税;取消对外国人的双轨制收费,实行单轨收费制度等等。

  二﹑越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一般生产经营项目的税率为28%;油气及稀贵资源考察﹑勘探﹑开采项目的税率为28%—50%

  2.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特别鼓励的项目,投资特困地区的项目﹑投资出口加工区的项目及在工业区内从事出口加工的项目,税率为10%,且从获利年度起享受4年免征和随后7至9年不等的减免征收税,经批准可获8年免征,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5年;对国家鼓励投资且在贫困地区的项目、出口加工区内的服务性企业、在工业区内的生产企业、企业运行期满时,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越南国家的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至3年不等的免征和随后6至9年不等的减半征收税,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2年;对在贫困地区(根据项目的就业人数定)和工业区内投资的服务性企业项目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从盈利之时起获2年免征和随后2至6年减半征税,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0年;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可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享受10%的优惠税率,并获4年免征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对企业用所获利润再投资。

  对再投资于国家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其所得税税率为10%的,可退还全部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项目,可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75%;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项目,可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50%;对在国家级经济开放区和国家级口岸经济区投资的项目,除实行土地零批租政策外,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且从盈利年度起获4年免征和9年减半征税,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5年。

  上述优惠税率政策不适用于饭店、写字楼、公寓出租(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或运行期满后将财产无偿转让给越南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财政、银行、保险、贸易、服务业(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的投资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

  1.越南籍人员:月收入在5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月收入在500万-1500万越盾,税率为10%;月收入1500万-2500万越盾,税率为20%;月收入2500万-4000万越盾,税率为30%;月收入在4000万越盾以上。税率为40%。

  2.外籍人员:月收入在8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月收入在800万-2000万越盾,税率为10%;月收入2000万-5000万越盾,税率为20%;月收入5000万—8000万越盾,税率为30%;月收入在8000万越盾以上,税率为40%。 (目前汇率:1美元≈15800越盾)

 三﹑越南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政策措施

  越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鼓励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企业,并对该类投资项目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长期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并从盈利之时起,享受4年免税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越南籍员工与外籍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同等纳税标准。


  (三)外国投资者和越国内投资者享受统一的租地价格;投资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及与该土地使用面积相关联的财产作抵押,依法向在越南经营的金融机构贷款;对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科技人才培训的项目,可根据政府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四)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外籍员工及其家属可申请签发与其工作期限相等的多次入境签证;越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外籍员工在居留,租房购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五)高新技术项目

  投资者根据其它投资优惠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享受最高的优惠政策待遇。

  四﹑越南在服务业领域的吸引外资政策

  按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鼓励外商对服务业直接投资,但在投资方式上对部分领域进行限制。如设立公共通信网和提供电信业务服务、从事国内国际邮件收发业务经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经营等,只允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且只能与越方具有本行业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合作;对从事公路运输、空运、海运、铁路运输、公共客车运输业务经营、旅游业务经营、咨询服务经营等,只允许与越方企业以合作经营或合资方式投资;金融、保险、审计、咨询等领域虽已对外开放,但门槛较高,如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注册金额至少要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不允许设立支行。保险领域采取对外商循序渐进开放的方式,如:允许成立保险公司代表处;允许设立从事非人寿保险业务的越外合资公司;有限度的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越南设立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等。外商投资上述领域的项目大多由中央政府各部委或政府总理审批。


  五﹑越南对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

  越南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外商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规定从境外向越南汇入外币投资资金;外国投资现金必须汇入在越南经营银行的帐户,并按越南职能部门发放的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目的使用;拥有外国投资资金的经济组织,必须向国家银行报告投资资金和汇出利润情况;外商可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向境外汇出外币以支付外债本息及费用,汇出外币投资资金、再投资资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根据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外方经批准可在越南的银行开设其外币和越盾帐户。


  特殊情况经越南央行同意后,外资企业可在国外银行开设帐户。企业负责向越南央行报告其在国外开设帐户的使用情况。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外方可在经批准从事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购买外币,以满足其往来项目交易和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的需要。对特别重要的投资项目,政府将协助外资企业保证其外汇平衡。外商可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自由汇出下列所得:经营活动所得利润和分配的收入;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所得;向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投资资金;属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所有权的资金和其它财产。企业运行终止﹑解散时,外国投资者可转让出其合法所有财产;在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项目工作的外国人,在将其工资和其它各项合法收入所得(外币)缴纳所得税及其它费用后可自由汇出。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外币与越币相互兑换比价,按越南央行当时汇率比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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