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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泰国的优惠政策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1/7 浏览次数:1609


泰国1972年颁布了规范外商投资的《外商经营法》,并在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外商经营法》已于1999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

  1、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泰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两大类。

  (1)区域政策。就是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情况,把泰国划分为三个区:第一区共6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及邻近的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府5个府。第二区包括:第一区周边的夜功、叻丕、北碧、素攀武里、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罗勇和普吉等12府。除第一区、第二区的其余58府为第三区。区域优惠政策是以曼谷为中心向外扩展,越向外围投资政策越优惠。区域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即投资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

  ①免缴或减半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第一区、第二区减半征收进口税,第三区完全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三个区均免缴一年进口税。

  ②免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一区的外国投资企业(项目),一般不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但如设在第一区的工业区(工业园)内,则可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二区的投资企业(项目),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内,则免缴5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三区的,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园)内,除享受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外,还可再获5年减半缴纳法人所得税的优惠。

  (2)产业政策。新的促进投资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类企业(项目)属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设在第三区的投资企业(项目)还可享受补贴优惠,即从获利之日起,允许将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同时允许将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规定期限为:从获利之日起10年内,任选一年扣除上述费用。 

2、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设立在不同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不等优惠的所得税减免待遇。免税期3~8年,减税期最长可达5年。投资署批准的特别优先扶持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可免缴所得税8年,研究开发项目可延长免税期3年,总免税期不得超过8年。

  (2)进口税优惠。产品出口超过30%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关税1年。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进口设备减免征收关税的待遇。凡经投资署批准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均免缴增值税、关税,国内采购原材料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出口加工区内,凡出口产品超过40%的企业,经投资署批准,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免除全部关税和增值税。

  (3)汇出税。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收入汇出税。

  3、其他鼓励措施

  除此之外,泰国政府还规定了其他鼓励措施:

  (1)根WTO规则,取消对企业出口额的要求及必须在国内采购配件的规定。

  (2)重视中小型投资企业,将申请优惠待遇的底线降低到投资额100万铢。

  (3)放宽外商在工业企业持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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