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朝品牌会展城市迈进
南宁晚报讯(记者赵金玲)南宁市要想依托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优势打造品牌会展,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会展市场是当务之急,《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成为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之一。昨日下午,市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首次对《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行论证。其中,会展管理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的会展管理职能分工是否恰当,同类会展在特殊情况下应间隔一个月的设定是否合理、合法有可操作性等问题,成为专家论证会的焦点。焦点一 会展业应包括哪些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物品、技术、服务等展览或展销活动。会展包括以商品展销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和其他以信息推介和交流为目的会展。
■专家观点
就“会展业”本身含义而言,既包括各种类型的展,还包括各种类型的会。本办法未将各种类型的会议纳入调整范围,只对“展”进行了规范。
其中,“展”又分为两类,一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展销会是指……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还有其他以信息推介和交流为主的会展类型,例如自1999年以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每年举办的“中国国际高等教育巡回展”。
也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本办法主要规范商品展销会和其他以信息推介和交流为目的的会展。当然,会展还包括涉外的经济技术展览等,但由于涉外经济技术展览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不是南宁市的职责范围,所以此类会展不纳入本办法予以规范。
会展范围是否纳入规范及如何规范,市法制办将在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焦点二 会展业的主管部门是谁?
《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商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组建会展行业协会。
■专家观点
虽然国家《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中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登记,但目前工商部门没有承担起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等职责。随着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评估体系的建立、会展行业标准的制定、会展业信息统计和发布等均需要有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层面,商务部负责涉外会展的审批工作,借鉴外地的立法,由商务部门承担我市会展业行业的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会展业的规范和发展。
也有专家提出,由谁主管就由谁审批。
焦点三 商品展销会管理标准是什么?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品展销会原则上不设数量限制。但同类题材展销会的举办时间相隔不足一个月的,工商部门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告知有关申请人。
同类题材展销会的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先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在一个月的间隔期内举办相同题材的展销会将对市场产生损害并向工商部门提出数量限制申请的,或者工商部门有合理理由认为应当控制同类题材展销会数量的,工商部门对先申请者进行登记。同时申请的,对规模大、影响大或者定期举办的展销会,以及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申办的展销会给予登记。
■专家观点
过度竞争使得许多的公司和机构把大部分资金和精力都放在了拉展和拉参展商的事情上,而无暇顾及对展会专业观众的组织和对参展客商的服务,导致展览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展览业竞争无序,鱼龙混杂,全社会都可以办展,没有门槛也没有统筹,恶性竞争导致两败俱伤。
在会上,不少专家同意特殊情况下会展数量限制制度。《办法》规定会展原则上不设数量限制,主要是从发展和繁荣南宁市会展业的角度考虑的。但在展览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有些展览会主题不明确,相同类型的展览会过多过滥,造成行业恶性竞争也是不争的事实。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办法》规定,同类题材的商品展销会申请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月的,工商部门应当将该情况通知有关申请人。
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商品展销会数量多少应根据市场来决定,不应过多干预。
针对专家的不同意见,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专家从不同方面提出了中肯意见,对他们拓展立法思路非常有帮助。作者:赵金玲 文章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