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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主办方争夺汽配交易会主办权 双方均称有权

编辑: 发表时间:2008/3/16 浏览次数:4398


真假“汽配交易会”

  核心提示

  3天之内,两个“第63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先后出现,而且分别在济南和哈尔滨一南一北两地举办。出现这种蹊跷事,让准备参加交易会的参展商们犯难了——两个同名的展会孰真孰假?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邓益辉

  两个“汽配交易会”

  2008年2月15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发布《关于举办“第63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的公告》。

 
公告称,“商会”作为主办单位,同意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全联”)承办“第63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以下简称“汽配交易会”)。经济南市工商局批准,定于2008年4月19~21日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本届交易会。

  “商会”发布这一公告时还称,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商会授权擅自使用“汽配交易会”名称将被视为侵权。

  同时,“商会”还建立了网址为www.chinaqipeihui.com的网站进行宣传,并命名为“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官方网站”。

  2月17日,“商会”召开媒体见面会。会上,“商会”的两位常务副会长刘吉纯(现任“商会”会长)与高建设均表示,商会完全有能力依靠现有的会员网络和以往的参会经验,独立办好“汽配交易会”,并给汽配生产商、经销商提供最好的服务。

  在“商会”发布公告3天后,2月18日,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配”)也发布“声明”:由“中汽配”主办并承办的“汽配交易会”将于2008年5月18~20日在哈尔滨举行。有单位发函称“‘汽配交易会’定于2008年4月19~21日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私自使用了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传承中汽公司所属企业历经40余年精心培育起来的品牌会议名称,会议名称涉嫌严重侵权,“中汽配”正在依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2月18日,“中汽配”同样举办了媒体沟通见面会。“中汽配”总经理王笃洋表示,“中汽配”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有信心和能力单独组织好“汽配交易会”,并给所有参展单位提供最周到的服务。

  记者采访时发现,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也有一个自己的宣传网站www.qipeihui.com ,也称是“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唯一主办方网站”。

  纷争缘于上一届

  “汽配交易会”自1965年开始,是由商业部与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举办的“全国汽车配件平衡调度会”,其后又历经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举办的“全国汽车配件排产订货会”,直至由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销”)主办时,才正式更名为“汽配交易会”。

  “汽配交易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62届,有长达40余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汽车配件市场最具专业性和最大规模的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会。在2002年以前,“汽配交易会”一直由“中汽销”主办。

  2002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成立。据记者了解,该“商会”是以“中汽销”的名义向全国工商联提出申请创办而获批的,时任“商会”会长一职的正是“中汽销”总经理霍义光。

  2002年12月24日,“中汽销”与“商会”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联合主办“汽配交易会”。但协议没有相应的合作起止日期,仅在最后注明,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03年4月24日,第53届“汽配交易会”在成都开幕,由“中汽销”及其子公司 “中汽配”、“商会”、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从第53届到2007年10月于郑州举办的第62届“汽配交易会”, “中汽销”、 “中汽配”、“商会”共联合主办了10届“汽配交易会”。

  但事实上,在第62届“汽配交易会”举行之前,2007年8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首次适用新的《企业破产法》,宣告“中汽销”破产。这样,第62届“汽配交易会”便由“中汽配”、 “商会”、郑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

  有人认为,于当年10月在郑州举办的第62届“汽配交易会”成为“中汽配”、 “商会”产生冲突的导火索。在郑州“汽配交易会”上,主办方没有像往届那样举行开幕式,并且在展会开幕当天举办的答谢酒会上,代表主办方发言的“中汽配”总经理王笃洋并没有明确提到主办单位名称。

  “汽配交易会”发展至今,已经为我国汽车零部件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商贸平台,商机巨大。据记者了解,第62届“汽配交易会”参展商有1983家,展会的收益达到了1000万元以上。

  实际上,“汽配交易会”本身不具有在工商局注册知识产权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谁能承袭并主办第63届“汽配交易会”,谁就能够拥有中国汽车配件市场目前最大的展会资源。但当时“中汽配”、 “商会”双方并未明确第63届“汽配交易会”由谁主办。

  尔后,2008年2月中旬,人们看到了两个“汽配交易会”先后出现在参展商面前的奇怪现象。

  均称仅有自己有主办权

  看到这两则公告,不少人开始疑惑,同一个展会名,却有不同的主办方、举办时间和地点,不知道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参展商到底应该去哪一个展会参展呢?

  公告发布后,“中汽配”与“商会”打起了“口水战”。双方都认为自身具有“汽配交易会”的主办资格,是唯一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均指责对方无权使用“汽配交易会”这一展会资源。

  日前,《法制周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商会”与“中汽配”的相关负责人。

  “商会”的专职副秘书长乔永锋告诉记者,“商会”作为主办单位的资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根据2002年“中汽销”与“商会”签署的协议书,奠定了“商会”拥有“汽配交易会”主办权的合法地位。他也谈到,由于时任“商会”会长一职的是“中汽销”的总经理霍义光,“商会”不参与展会的利益分配。

  乔永锋同时指出,在“中汽销”破产解散后,原属于“中汽销”子公司的“中汽配”已经归属上汽集团,不具备与“商会”共同主办“汽配交易会”的资格。他还提到,准备在济南举行的“汽配交易会”已经得到了济南市工商局核准的展会许可证,目前有1300多家企业报名参展。

  随后,记者联系了“中汽配”会展部经理阎子俭。阎子俭表示,“中汽销”破产后,其所属的“中汽配”承接了会展、汽车贸易等业务,“中汽配”全权享有了对“汽配交易会”的主办经营权。在历届“汽配交易会”中,“商会”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协作工作,并且在各家报纸所刊登的招商广告中也未提及“商会”是主办方。

  他还指出,准备在济南举行的“汽配交易会”的承办单位“易通全联”注册资金仅有30万元,没有能力承办这样的大型展会,“商会”所说的“已有1300家企业报名参加济南举行的‘汽配交易会’”的消息值得怀疑。

  近日,上汽集团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李积荣与“商会”会长刘吉纯会面。随后,有关于“‘汽配交易会’将在济南如期举行,哈尔滨的将取消”的言论传出。阎子俭告诉记者,李积荣与刘吉纯会面是真,但是双方只是谈了关于“两会合一”的意愿,传“哈尔滨‘汽配交易会’将取消”的言论是不负责任的。上汽集团作为“中汽配”的上级公司,将会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汽配”也将成立法律援助团,帮助已经参加济南“汽配交易会”的参展商退款。

  记者欲就此事进一步采访“商会”秘书长韩春凤时,韩春凤却明确表示,就此事不再发表任何言论。

  品牌资源将受影响

  济南“汽配交易会”和哈尔滨“汽配交易会”,一个预定在4月19日举行,一个声称在5月18日开始,全都进入了倒计时阶段。目前,“中汽配”与“商会”都在加紧招商。在网络上搜索“汽配交易会”,关于“第63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将在哈尔滨召开”或“第63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将在济南召开”的消息随处可见。随着争端逐步升级,双方也开始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一位参展商表示,作为参展商,对于目前的这种情形感到很头疼,不单是要赴双会、投双资、花冤枉钱那么简单,更担忧的是“汽配交易会”的品牌凝聚力下降,对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自此以后“汽配交易会”划分两派,就算是两个展会都参加,也不会重现往年的火热,该展会的盛况将难以再出现。

  汽车配件行业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最终双方的展会都如期举行的话,对“汽配交易会”这个品牌肯定会造成损害。两个展会的出现,势必导致参展企业的分流,从而影响展会的效果,最终受损害最大的还是参展企业。因此,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当务之急是如何让上述分歧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

  专家观点

  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权利

  争夺展会资源的背后是利益之争,谁拥有展会,就有人流、物流、资金流,谁就有了滚滚财源。这是双方相持不下的关键所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个是经营者与参展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处理彼此的纠纷。如果消费者在展览会上购买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那么应有参展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参展单位不复存在,那么举办展览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中介组织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的中介组织面临艰难的转型。一些学会、协会试图通过举办展览会等方式,实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所以,在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矛盾。

  针对社会中介组织在举办展览会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来加以解决。这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是在具体实施时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那些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加以保护,不可能将保护的范围无限扩大。所以,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学会用合同的方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陷入经济纠纷。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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