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86 771 4899330

首页 -> 行业市场 ->行业协会操纵价格可被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操纵价格可被撤销登记

编辑: 发表时间:2008/2/10 浏览次数:2779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重新修订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

  新华社电(记者 张景勇)国务院13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特定时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部分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北京青年报

   分享到:

标签:

官方互动

中越博览网官方微博

联盟单位:广西中国-东盟经济文化促进会秘书处、南宁会展行业协会、东盟商务中心
运营单位:广西南宁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86 771 4899330
CopyRight © 2014 桂ICP备11003182号 技术支持:南宁烟寒网络公司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86 771 4899330
参展预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