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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

编辑: 发表时间:2007/12/17 浏览次数:3212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
更名为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

    一、申请内容: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

    二、申请理由: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协会成立十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领导及本行业的认可。但在长期开展工作中,深切体会到,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协会目前的名称已不能反映行业的实际,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为此,我们申请将“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理由如下:

  1、日用杂品是人们日常生活必用的小商品,其特点是单个价值都不高,但却是少不了的生活必需品。所以,“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能更好的反映这个行业的发展和产品的特点。

  2、改革开放前,日用杂品行业较为落后,企业多、规模小,当时为了便于计划管理,把这些小行业、小产品生产厂捆绑在一起,统称“日用杂品”。改革开放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这些小产品、小企业已经变的相对集中,由小变大,出现了一定规模的企业。实际上,“日杂”已经不杂,“日用杂品协会”已经与行业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

  3、我们在开展活动时,“杂品”二字让很多单位难以接受,一些企业因此不愿意加入协会,有些会员也刻意回避“杂品”二字,并多次提出更换名字的要求。为了更好的团结会员、企业,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更名势在必行。

  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日杂”已经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日用小商品”的出现,所以,“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小商品协会”符合社会发展,将得到企业的认可,有利于为企业服务,并有利于和国际接轨。

  三、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协会业务范围详见新章程(附后)。 

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是: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英文全名为:China Sundry Articles Association缩写为CSA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不受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地区、部门限制,由从事日用小商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原辅材料零配件供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沟通同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渠道,传递行业信息,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是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具有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日用小商品行业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初审;

  (三) 建立本行业的经济、技术、商务信息网络,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汇编行业有关资料,进行市场预测,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日用小商品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五)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日用小商品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行业内组织贯彻实施及进行监督;

  (六) 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行检、行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名牌产品;

  (七) 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技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参与或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协调、沟通本行业与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共同发展;

  (九)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促进日用小商品行业市场流通,参与本行业市场建设,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和用户采购、招标项目提供推荐意见;

  (十) 组织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国考察和本行业展览会、订货会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日用小商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原辅材料零配件供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 为发展我国日用小商品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骨干以及知名人士;

  (五) 为发展我国日用小商品行业做出贡献以及热心帮助本协会的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五)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建设、技术、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四) 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本协会工作,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本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聘任;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年度财务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839666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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