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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下农产品贸易利益分析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7/12/16 浏览次数:2155


  总体而言,随着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以及各国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水平,自贸区区域内农产品贸易的总量一定会增加,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规模将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的种类将呈现多样化。同时,中国在农业上的比较优势不及东盟主要的农业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这些东盟国家的部分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会加快进入中国市场。此外,中国和东盟国家主要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呈现互补关系。东盟国家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而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例如中国在农产品加工方面显示了非常强的比较优势。因此,中国在今后要大力引进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培育、引进、推广普及农产品新品种、新技术,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不断提高农产品品质,充分发挥中国和东盟国家农产品比较优势的互补性,加强双方的经济合作。中国应突破性地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及特色产品等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产业,依靠科学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2002年11月4日,中国政府与东盟10个国家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决定从2005年7月开始,最终在2010年和2012年全面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为了加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作为第一块“试验田”,中国与泰国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提前实现中泰之间水果和蔬菜产品(主要包括食用蔬菜和木薯等植物块茎,以及苹果、柑橘、龙眼、荔枝等食用水果和坚果类产品)的零关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会对中国与东盟各国农业和农产品生产产生较大的影响,下面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下农产品贸易利益做的详细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农产品贸易现状

  (一)我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总体情况

  根据2004年海关统计数据,从我国对全球及东盟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可以看出目前中国与东盟之间农产品贸易的主要特点:

  1、2004年我国对全球的贸易总量虽然是顺差,但是我国农产品在全球的贸易中是逆差,而且中国对东盟的农产品贸易也处于逆差。因此,农产品从总体来看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属于比较劣势产品。

  2004年,中国农产品对全球的进口额为254.9亿美元,中国农产品对全球的出口额为179亿美元,贸易逆差约为75.9亿美元;中国农产品对东盟的进口额为37.6亿美元,中国农产品对东盟的出口额为18.4亿美元,贸易逆差约为19.2亿美元;因此,中国农产品对东盟10国的贸易逆差约占农产品对全球贸易逆差的25.3%,东盟10国的农产品贸易逆差成为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逆差的重要来源之一。

  2、虽然农产品进出口额占我国全球进出口额的比例很低,但是我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口和农产品出口分别占对东盟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的比重均略高于我国农产品进口和农产品出口占我国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因此,我国农产品在东盟各国的比较劣势略低于我国农产品在全球中的比较劣势。

  我国2004年农产品全球进、出口额占我国对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量的比例分别为4.54%、3.02%;而2004年我国农产品对东盟进、出口额占我国对东盟进、出口贸易量的比例分别为5.93%、4.32%。具体到各国而言,我国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越南的农产品出口占对各国出口总额的比例均高于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占我国对全球出口贸易总量的比例,分别为:7.78%、5.62%、5.45%、4.04%、6.08%、5.52%、5.23%;仅有对新加坡、老挝、缅甸的农产品出口占对各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低于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占我国对全球出口贸易量的比例。同时,我国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老挝、缅甸、越南农产品进口额占对各国进口总额的比例均高于我国农产品进口额占我国对全球进口贸易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2.27%、8.45%、8.10%、11.15%、9.85%、7.03%;仅有对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的农产品进口额占对各国进口总额的比例低于我国农产品进口额占我国对全球出进口贸易量的比例。

  3、我国对东盟农产品的大量进口是造成我国农产品在全球贸易中处于逆差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农产品在东盟的贸易逆差并不是造成我国对在东盟总体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总体为逆差,2004年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逆差为75.9亿美元,而2004年我国农产品东盟贸易逆差为19.2亿美元,我国农产品对东盟的逆差约占对全球逆差的25.3%,因此我国对东盟农产品的大量进口是造成我国农产品总体贸易处于逆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东盟是我国农产品主要逆差国。同时,2004年东盟农产品逆差仅占东盟总体逆差的9.36%,这说明农产品还不是我国与东盟贸易最主要的劣势产品。

  4、具体到东盟10国而言,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是我国农产品在东盟贸易的主要逆差国,我国农产品在这三国的逆差几乎等于我国农产品对整个东盟的逆差。我国农产品对文莱、新加坡几乎没有进口,只有净出口;对其他东盟国家均有进、出口。从贸易总量来看,我国农产品对老挝、柬埔寨、缅甸和文莱4国的进出口总额都很小,因此我国农产品在东盟的主要贸易国应该是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6国。

  2004年,我国农产品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新加坡6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我国农产品对东盟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5.3%、22.4%、20.91%、7.1%、6.67%、6.06%。

  (二)我国对东盟农产品贸易结构总体情况1、我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出、口总体产品结构分析根据2004年海关统计数据,按照出口额从大到小,我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大类分别是:水果蔬菜及其制品、其他农产品、调味品及其他食品、烟草、谷物、含油子仁油脂及其产品、动物及其产品、插花植物、饮料及酒、糖及糖食、咖啡和茶、乳制品。这些农产品是我国对东盟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

  根据2004年海关统计数据,按照进口额从大到小,我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口大类分别是:含油子仁油脂及其产品、水果蔬菜、谷物、调味品及其他食品、其他农产品、糖及糖食、插花植物、咖啡、茶、马黛茶和调味香味、饮料及酒、动物及其产品、烟草、乳制品。这些农产品是我国对东盟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

  二、中国-东盟各国农产品关税结构分析

  不考虑农产品中的非从价税,中国与东盟10国2003年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按照从高到低分别为:泰国30.6%、越南21.9%、柬埔寨20.7%、老挝18.7%、中国16.8%、菲律宾13.1%、印度尼西亚9.0%、缅甸8.3%、文莱0、新加坡0。文莱的农产品除了从量税税目外,其余产品关税税率均为0;而新加坡的农产品几乎税率均为0。

  从总体税率结构分布来看,我国农产品税目数与税率基本呈正比例关系,即税率越高,我国农产品分布的税目数越多,且绝大部分农产品税率在10%以上;而我国主要农产品贸易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的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分布基本上均为两头大、中间小,即这些国家的农产品大部分税率均为高于20%和低于5%,税率处于5%-20%间的农产品是少数。根据《框架协议》中关税削减模式,除了关税可以不降或者少降的敏感产品,关税削减的主体应该是5%-20%的税目,所以从我国和东盟各国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来看,我国按照《框架协议》需要削减关税税率的农产品税目数应该比我国主要农产品贸易国需要削减关税税率的农产品税目数多。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下农产品贸易利益分析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除“早期收获”产品外,双方的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类。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常产品根据降税模式开始全面降税。敏感产品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其中的一般敏感产品应在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20%以下,在2018年进一步削减至0-5%,高度敏感产品在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50%。

  由于“早期收获”除个别特殊产品外,几乎都是农产品,因此,对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包括“早期收获”、正常降税及敏感产品三个方面,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早期收获”降税分析。早期收获2004年1月1日,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先期启动的“早期收获”安排开始实施,自贸区进入实质性降税阶段。如果说2005年7月1日的全面降税是正剧的的话开始,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早期收获”则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序幕。作为《框架协议》重要的实质性内容之一,“早期收获”是应东盟方面要求所进行的自贸区特殊安排。

  根据双方达成并已执行的协议,“早期收获”产品范围为《税则》1-8章的农产品(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分别排除的部分产品除外,具体柬埔寨39项、老挝171项、越南31项),即: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活植物、鳞茎、根、插花及食用蔬菜、食用水果等。按我国2004年《税则》计,共571个税目,还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14项)、中国-马来西亚(19项)、中国-泰国(2项)、中国-新加坡(22项)以及中国-文莱(17项)等双边适用的1-8章以外的个别产品,这部分产品一般称为“特定产品”。另外,根据双边协议,2005年起,我国与印度尼西亚相互对硬脂酸(税号38231100)进行“早期收获”降税。

  在降税安排上,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与东盟6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06年降为0;越南及老、柬、缅三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10年降为0。我国和东盟6国具体降税步骤为,税率大于15%的产品2004年降至10%,2005年降至5%,2006年降为0;税率在5%(含)-15%(含)之间的产品2004年降至5%,2005年降为0;税率低于5%的产品2004年降为0。按照上述降税模式,前8章产品2003年平均最惠国税率为14%,2004年平均税率降为6.4%,2005年降为1.96%,2006降为0。

  从贸易利益上看,中国和东盟在2001年的“早期收获”产品双边贸易额为10.31亿美元,占我国与东盟贸易额的2.48%,其中我国进口6.24亿美元,出口4.07亿美元,中国和东盟双方出口利益比大约为4:6。据统计,2004年“早期收获”实施一年来,进口受惠产品总值为56.9亿元人民币,税款优惠总额6亿元,其中泰国受惠最多,其次为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进口额最大的为木薯干,其次为棕榈油和热带水果。

  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作为“早期收获”安排的附加,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我国和泰国于2003年10月1日起对蔬菜、水果(《税则》第7、8章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对泰国税款优惠近4亿元,占对东盟优惠总额的66.7%,可以说泰国是“早期收获”最大的受益者。

  (二)敏感农产品降税分析根据《框架协议》中的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六国可保留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金额不超过2001年进口总额10%的敏感产品,其中一般敏感产品应在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20%以下,在2018年进一步削减至0-5%,高度敏感产品在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50%。货物贸易协议还规定在敏感产品问题上对东盟新成员给予一定的照顾,允许其保留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敏感产品,同时对老挝、柬埔寨、缅甸不再设定进口比例限制,而且东盟新成员一般敏感产品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20%,2020年进一步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0%以下。

  由于农业在各国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农产品自身的敏感性,农产品在中国与东盟贸易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因此,农产品在东盟各国敏感产品总数中占的比重很大,尤其是在高度敏感产品中,各国农产品在高度敏感产品中的数量比例有的甚至超过一半以上。根据中国与东盟各国已经达成的敏感产品清单,中国在东盟的农产品主要贸易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的农产品在高度敏感所占产品比例均远远高于农产品在一般敏感产品所占的比例,而且马来西亚的敏感农产品均放在高度敏感产品中。此外,泰国、菲律宾、老挝的农产品也均占高度敏感产品的一半以上。这些国家将大部分的农产品放在敏感产品中的高度敏感产品来重点保护以保证少降甚至不降税。由此可见,农产品基本是各国力保的最重点产品。

  从具体的敏感农产品来看,我国一般敏感农产品主要是:咖啡、胡椒、小麦、碎米、菠萝罐头、龙眼罐头、椰子汁、烤烟及烟草、未梳羊毛。我国高度敏感农产品主要是:玉米、稻谷、籼米及其细粉、小麦粒及粉、豆油、棕榈油、糖、卷烟、已梳棉花。按照2004年贸易额计算,我国这些农产品敏感产品进口额约占我国从东盟进口总额的0.35%,约占我国从东盟农产品进口总额的5.9%。

  印度尼西亚的敏感农产品主要是:稻谷、大米、豆油、糖、酒、烤烟及烟草;泰国的敏感农产品主要是:奶油、马铃薯、洋葱、大蒜、干菜干果、咖啡、茶、生丝;马来西亚的敏感农产品主要是:鸡肉、奶油、禽蛋、稻谷、大米、烤烟及烟草;菲律宾的敏感农产品主要是:猪肉、鸡肉、鸭肉、蔬菜、大米、糖、肉罐头。

  (三)正常类农产品降税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协议,除“早期收获”产品和敏感产品,从2005年7月起,正常产品根据降税模式开始全面降税,其中,中国和东盟六国根据降税模式(见表4),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将40%和60%的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到5%以下,在2010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0,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给予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产品延迟降税)。东盟新成员(老挝、柬埔寨、缅甸、越南)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为0,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8年降为0(东盟新成员降税模式此处从略)。

  另附加2个限定条件:(1)2005年40%的产品税率为0-5%;(2)2007年60%的产品税率为0-5%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

  在东盟六国中,新加坡、文莱农产品仅有少数产品保存关税,不是我国出口关注的重点,此处根据降税模式仅对老东盟中与我国农产品贸易有重大关系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的正常类农产品降税情况及我国正常类农产品降税情况作简要分析。按照中国、东盟六国的正产类产品降税模式,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的正常类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从2003到2010年的变化如下表4:

  除“早期收获”产品和敏感产品,正常类产品是在此次签署《框架协议》后的降税主体。以2003年关税实施税率为降税的基础税率,按照正产类产品的降税模式,对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正产类农产品分析可以看出,泰国的关税降税幅度最大,其它依次为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各国的降税效应主要是与原来的关税税率结构分布有关,如本文前篇对我国与东盟各国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的分析,我国农产品税目数与税率基本呈正比例关系,即税率越高,我国农产品分布的税目数越多,且绝大部分农产品税率在10%以上;而我国主要农产品贸易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的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分布基本上均为两头大、中间小,即这些国家的农产品大部分税率均为高于20%和低于5%,税率处于5%-20%间的农产品是少数。按照正产类产品的降税模式降税后,泰国由于原来基础税率很高,所以每年的降幅都很大,但在2010年前泰国税率水平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然属于高水平。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降税主要在2005年和2009年。马来西亚由于本身其正常类农产品的税率较低,降幅相对较小,降税主要在2007年和2009年。我国正常类农产品2003年平均税率水平属于中等偏上,而且从2005年到2010年,正常类农产品税率水平比较均匀地降低,从2005年到2009年,平均每两年降低4.1个百分点,从2009年到2010年,降低4.2个百分点,因此中国农产品降税压力相对而言还是较大的。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农产品贸易利益分析自由贸易区这种区域合作方式从国际贸易理论上一般认为对区域内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区域内贸易壁垒消除后,贸易机会增加的“贸易创造效果”。(2)由于区域内贸易壁垒低于区域外,区域内成员原来与区域外的贸易转移到区域内的“贸易转移效果”。(3)区域内市场一体化以后产生的“市场扩大效果”。(4)区域内企业之间竞争的活跃所产生的“竞争促进效果”。以上四个方面的效果中,贸易转移效果可能会造成与生产效率较高的区域外国家的贸易被与生产效率比较低的区域内国家的贸易所代替,从而因其效率降低,给区域内国家的经济带来不好的影响,但是其他三个方面的效果都会通过提高效率给区域内国家的经济带来好的影响。

  农业在中国和东盟都举足轻重,各国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都不高,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自然条件比较接近,因此具有很广泛的合作基础。与此同时,尽管我国与多数东盟国家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但在粮食进出口、农用机械、农业技术以及农资产品品种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和差异性,在近期和远期都具有巨大的合作前景。

  1、互补性主要表现在粮食供求、农副产品品种和农业机械化与技术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粮食方面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尽管农民占总人口的60%以上,但是,人多地少的现实决定了我国粮食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进口。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改善生态举措的实施,我国农业用地不足的矛盾将会变得突出,而未来我国的粮食需求还会大幅提高。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我国粮食净进口量将由1997年的416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976万吨和2020年的2224万吨。泰国和越南都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大米输出国,缅甸、老挝、柬埔寨也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这几个国家未来的粮食出口能力可达2000万吨以上,可以成为我国今后粮食进口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这些国家由此获得稳定的外汇收入,可谓互惠互利。

  农副产品品种方面由于东盟国家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以生产和出口热带和亚热带农产品为主,而我国除了东南部分省区具有与东盟相近的自然条件以外,多数省份地处温带,因此在农产品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即使是同一种产品在品种和收获季节上,双方也存在一定的互补性,例如荔枝、龙眼,从品种上说,广西和泰国质量较优,越南较差;就收获季节来说,广西龙眼为8月上旬到下旬,十分短暂,而泰国从7月上旬到10月上旬,长达三个月,而越南龙眼则全年均可收获。此外,中国的不少蔬菜与东盟国家相比具有品种多、价格便宜的优势。我国是水果和蔬菜生产大国,其水果产量占据世界的13%,且连续10年产量位居世界之冠;蔬菜产量连续5年排行世界第一,而泰国等东盟国家需要进口大量的温带蔬菜和农作物,如胡萝卜、辣椒、大蒜、玉米、小麦等,因此在水果蔬菜上,我国和东盟各国也存在较强的互补性。

  农业机械化和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目前越南、泰国、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国都普遍存在着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的状况,而我国在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稻种以及果苗等农资产品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向越南、泰国等国家大量出口;东盟国家在热带经济植物的种植和农产品加工方面也具有相当优势。此外,尽管我国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占本国出口较大比例,但是,在农业技术、管理和经营方面,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我国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由于质量低,包装技术和保鲜技术落后,使它们成为西方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牺牲品。因此,外部市场压力客观上要求双方在农业技术方面加强合作。

  2、竞争性在“早期收获”方案中,针对东盟新成员国比较落后的现实,我国给予这些国家延长保护期和关税上的特殊优惠,以避免这些国家农业受到损害。我国的蔬菜水果优势在于温带果蔬,而东盟的优势则在于热带果蔬。虽然总体上看双方是互补的,但我国地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气候地带,对山东、河北、四川、安徽和陕西等温带地区来说,与东盟实行零关税有利于这些地区的农产品的出口,是个利好;但对海南、广西、云南和福建等华南热带、亚热带作物地区来说,由于农产品品种相似甚至雷同,而产品质量上处于劣势,因此将要面临较大冲击。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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