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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分析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7/12/16 浏览次数:1924


一、“早期收获”降税安排

  作为《框架协议》重要的实质性内容之一,“早期收获”是在谈判初期双方商定的自贸区特殊安排。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确定了实施“早期收获”的商品范围和降税模式。在进行全面降税之前,双方先行削减部分产品关税税率,尽早获得自贸区的成果,并向外界表明中国-东盟自贸区已正式启动。

  根据双方达成并已执行的协议,“早期收获”产品范围为《税则》1~8章的产品(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分别排除的部分产品除外,具体柬埔寨39项、老挝171项、越南31项),按我国2004年《税则》计,共571个税目,还包括中国-印尼(14项)、中国-马来西亚(19项)、中国-泰国(2项)、中国-新加坡(22项)以及中国-文莱(17项)等双边适用的1~8章以外的个别产品,这部分产品一般称为“特定产品”。另外根据双边协议,自2005年起,我国与印尼相互对硬脂酸(税号38231100)进行“早期收获”降税。在降税安排上,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与东盟6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06年降为0;越南及老、柬、缅三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10年降为0。我国和东盟6国具体降税步骤为,税率大于15%的产品2004年降至10%,2005年降至5%,2006年降为0;税率在5%(含)~15%(含)之间的产品2004年降至5%,2005年降为0;税率低于5%的产品2004年降为0。按照上述降税模式,前8章产品2003年平均最惠国税率为14%,2004年平均税率降为6.4%,2005年降为1.96%,2006降为0。

  从贸易利益上看,“早期收获”产品2001年双边贸易额为10.31亿美元,占我国与东盟贸易额的2.48%,其中我国进口6.24亿美元,出口4.07亿美元,双方出口利益比大约为4:6。

  据统计,“早期收获”实施一年来,进口受惠产品总值为56.9亿元人民币,税款优惠总额6亿元,其中泰国受惠最多,其次为印尼和马来西亚。进口额最大的为木薯干,其次为棕榈油和热带水果。

  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作为“早期收获”安排的附加,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我国和泰国于2003年10月1日起对蔬菜、水果(《税则》第7、8章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关统计,2004年在这一安排下我国对泰国税款优惠近4亿元,占对东盟优惠总额的66.7%,可以说泰国是“早期收获”最大的受益者。

  老、柬、缅三国特惠安排。2001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向老挝、柬埔寨、缅甸三国的部分产品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给予三国特惠税率的产品数量分别为老挝202项,柬埔寨297项,缅甸110项。在降税步骤上,根据朱总理的指示,为体现我国对三国的真诚帮助,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上述特惠产品的税率一步降为0。根据海关统计,三国列入特惠清单中的产品2001年对我国的出口额分别为老挝3.46万美元,柬埔寨108.61万美元,缅甸804.14万美元,分别占三国对我国出口额的0.46%,3.12%和6%。

  据统计,2004年进口特惠产品总额为3196.6万元,优惠税款342.9万元。享受特惠进口的产品主要为芝麻,进口值为2635.1万元,占受惠产品总值的82.4%。

  由于其国内政治、经济问题,在2005年之前菲律宾未能就“早期收获”与我国达成协议,因此,菲律宾是此前唯一一个未参加这一安排的国家。2004年下半年以来,菲方表达了参加“早期收获”的愿望,此后我国与其就产品范围进行了沟通,最终就菲律宾参加“早

  二、正常产品降税模式

  根据协议规定,除“早期收获”产品外,双方的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类。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常产品根据降税模式开始全面降税,其中,中国和东盟六国根据降税模式(见表1),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将40%和60%的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到5%以下,在2010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0,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给予菲律宾、印尼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产品延迟降税)。东盟新成员(老、柬、缅、越)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为0,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8年降为0(东盟新成员降税模式此处从略)。

  (一)东盟国家正常降税分析。东盟六国中,新加坡仅有几个产品保存关税,文莱保留关税产品较多(如石油产品、木材、机电产品、汽车等),考虑这两个国家市场有限,不是我国出口关注的重点,这里根据降税模式对老东盟中其他4个国家降税情况及我国产品降税情况作简要分析。

  印尼。根据其2002年最惠国税率,印尼平均税率7.27%。税率20%以上的产品比例为3.55%,平均税率40%。主要为食糖,酒,塑料及橡胶制品,钢铁及制品,机动车辆等。这部分产品的降税步骤为20%(2005年)→12%(2007)→5%(2009)→0(2010)。低于20%产品的税率分为4个档次,15%,10%,5%及0。

  税率15%的产品比例为13.2%,主要为活鱼,化工制品,天然橡胶,皮革,纸制品,纺织品(占这部分产品的50%),钢铁制品,机电产品,机动车辆等。这部分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降至8%,2009年降为5%,2010年为0。

  税率10%的产品比例为15.5%,主要为纺织品,油脂,化工产品,木材,轻工产品,钢铁制品,自行车等。这部分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以后降税和税率15%的产品相同。

  税率5%的产品数量最多,所占比例为45.7%,2005年及2007年都不降税,2009年降为0。这部分产品主要包括前8章的农产品,将于2006年降为0,其他为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木材及纸制品,纺织品,玻璃制品,钢铁及制品,其他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客车、货车、特殊车辆等,汽车零配件。

  零税率产品比例为21.8%,主要为农产品,高端钢铁制品,机电产品等。

  马来西亚。最惠国平均税率8.2%。税率20%产品比例为26.55%,这部分产品平均税率26%。主要为纺织品,鱼制品,可可制品,蔬菜制品,酒,塑料及橡胶制品,鞋、靴等轻工产品,玻璃制品,钢铁,机电产品,汽车、摩托车及自行车。

  税率在为15%的产品数量很少,仅占2.6%,主要为食糖,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品,钢铁,机电产品等。这些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开始降税。

  税率10%的产品占3.6%,主要为油脂,纸制品,纺织品,钢铁制品。这些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开始降税。

  税率在5~10%之间的产品19项,税率7%,主要为特种纺织品,2005年降为5%。

  税率为5%及以下的产品共810项,比例为8%,其中795项产品税率为5%,15项为2%,主要为木制品,纸制品,纺织品,拖拉机,小排量汽车,机动车零附件,自行车及摩托车零附件等。这部分产品2009年税率降为0。其余58.5%的产品税率已经为0。

  泰国。在东盟六国中,泰国平均税率最高,关税配额产品按配额内税率计算,平均税率达15.5%。其大量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外税率均较高。

  税率高于20%的产品比例达46%,平均税率28%,主要为咖啡,茶、香料,面粉,油脂,糖,蔬菜制品,烟草,塑料、橡胶制品,木制品,纸制品,纺织品,鞋、帽等轻工产品,玻璃制品,钢铁及其制品,机电产品,机动车辆等,其中24章以前的农产品和纺织品两项占46%。这部分产品将是泰国进行降税的主体。

  税率为15%的产品49项,主要为钢铁及其制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降至8%。

  税率在10~15%之间的产品占13.9%,其中大部分税率10%,2005年不降税,少量税率为12%或14%,2005年降至10%。主要为木材及纸制品,纺织品,钢铁,机电产品。

  税率在5~10%之间的共38项,主要为饲料,机电产品,2005年降为5%,2009年降为0。

  税率低于5%的比例为38.5%,这部分产品2009年税率为0。

  菲律宾。最惠国平均税率为6.7%,税率高于20%的产品比例为3.2%,平均税率43.5%,是东盟六国中高税率产品平均最高的。主要为活动物,猪肉,家禽肉,蔬菜(“早期收获”中我国对其要价的重点产品),大米,糖,咖啡,机动车辆,摩托车等。

  税率15%的产品比例为8.8%,主要为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钢铁制品,机电产品,其中纺织品比例达68%。这部分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降为8%。

  税率10%的产品比例为8.2%,主要为鱼,油脂,天然橡胶,纸制品,轻工产品,玻璃制品,钢铁制品,机电产品。这些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降为8%。税率低于5%的产品比例为64.5%,2009年降为0。

  东盟国家产品税率分布情况请参见表2。

  (二)我国正常降税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正常降税的税率基础为各国2003年7月1日实施的最惠国税率。此处按照2005年税则、2003年税率为基础进行分析。由于正常产品为“早期收获”及敏感产品以外的产品,分析正常降税需首先将税目中上述两类产品排除。敏感产品按照2001年税则350个税目,按照2005年税则为386个。通过上述关于“早期收获”的介绍可知,由于有的国家存在例外产品或者特定产品,各国国家“早期收获”产品的范围是不同的,为简便起见,此处统一以前8章产品为准。

  总体税率及降税情况。2005年税则中共有7550个税目,排除386项敏感产品以及579项“早期收获”产品,正常降税产品6585项。正常降税产品2003年平均税率为10.5%(2005年平均税率为9.3%,2005年7月根据降税模式实施降税后,有的产品的税率可能高于2005年最惠国税率,应对其实施最惠国税率)。经过降税,2005年7月对东盟平均税率为8.3%,相对最惠国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2007年平均税率降至6.2%,2009年降至2.3%。

  具体产品税率结构。税率高于20%的产品774项,比例为11.7%。其中税率为20%的155项,这部分产品2005年不降税,其余按照降税模式降税,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降为0。2003年平均税率24.3%,2005年平均降税4.3个百分点,降税幅度为17.7%。

  税率在15~20%之间的共952项,占14.4%。其中15%的产品148项,2005年不降税,其余产品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降为0。2003年平均税率17.2%,2005年平均降税2.2个百分点,降税幅度12.8%。

  税率在10~15%之间的产品1362项,占20.7%,其中10%的产品505项,2005年不降税,其余产品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降为0。2003年平均税率11.5%,2005平均降税1.5个百分点,降税幅度13%。

  税率在5~10%之间的产品2097项,占31.8%,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降至5%,2009年降为0。2003年平均税率6.9%,2005年平均降税1.9个百分点,降税幅度27.5%。税率低于5%的产品1407项,比例为21.3%,平均税率2.6%,这部分产品2009年税率降为0。

  三、敏感产品数量及降税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六国可保留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金额不超过2001年进口总额10%的敏感产品,其中一般敏感产品应在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20%以下,在2018年进一步削减至0~5%,高度敏感产品在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50%。协议规定在敏感产品问题上对东盟新成员给予一定的照顾,允许其保留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敏感产品,同时对老挝、柬埔寨、缅甸不再设定进口比例限制。新成员一般敏感产品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20%,2020年进一步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0%以下。

  (一)东盟国家敏感产品情况:文莱66项一般敏感,34项高度敏感,共100项敏感产品。

  柬埔寨350项一般敏感,150项高度敏感,共500项敏感产品,达到了敏感产品数量的上限。

  印尼349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烟草,化工产品,化妆品,塑料、橡胶制品,服装,钢铁制品,机电产品,机动车辆等。高度敏感产品50项,主要为大米,食糖,塑料,汽车、摩托车等。

  老挝88项一般敏感,30项高度敏感,共118项敏感产品。

  马来西亚272项一般敏感,主要为水泥,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木制品,纺织品,钢铁及制品,机电产品,机动车辆等。高度敏感96项,主要为大米,烟草,钢材,汽车、摩托车等。

  缅甸271项一般敏感,无高度敏感产品。

  菲律宾267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蔬菜,塑料,服装,鞋子等轻工产品,钢材,机电产品,机动车辆。高度敏感产品77项,主要为塑料,摩托车等。

  新加坡一般敏感和高度敏感产品各一个,包括啤酒和一种酒精饮料,是新加坡仅存的两种保有税率的产品。

  泰国242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蔬菜制品,轮胎,纸制品,鞋、靴等轻工产品,钢铁及制品,机电产品,玩具等。高度敏感产品100项,主要为蔬菜,烟草,摩托车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东盟国家敏感产品情况是根据货物贸易协议所附各国敏感产品清单进行的分析,后来部分国家又对敏感产品进行了个别的调整,因此,各国敏感产品数量及具体产品以最终的清单为准。

  (二)我国敏感产品:按照2001年税则,350个8位税目,263个6位税目,主要为大米、棕榈油、食糖、天然橡胶、烟草等农产品,以及成品油、化肥、汽车、彩色数字电视机、胶卷、木材制品、纸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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