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矿业投资政策
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要求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采矿业须按照越南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业活动, 且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许可证(如矿产考察许可证、矿产勘探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等)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 照)则根据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的大小由省(市)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投资部受理,并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审批。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 证”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考察(勘探)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以及经过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 或在越外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副本等。受理机关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天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查报批手续。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得到保护、节约及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越南对矿产资源开采也征收资源税,其税率规定如下:金属矿产(黄金、稀土除外)的资源税 率为1%~5%(其中,黄金为2%~6%、稀土为3%~8%),非金属矿产(宝石、煤炭和石油天然气除外)的资源税率为1%~5%(其中,宝石为3% ~8%、煤炭为1%~3%、石油为6%~25%、天然气为0%~10%)。对《鼓励国内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投资对象的投资项目,从事资源(石油除外)开发 的,在开发日起三年内得减征资源税的50%;若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或意外事故的情况,对已报税的开发资源部分受到损失,该损失部分可免征资源税。
矿业投资环境仍有待改善
尽管越南矿藏比较丰富,大部分矿产资源至今尚待开发,且投资环境比较有利;尽管我国在矿产开采冶炼加工方面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雄厚的技术力量, 中越双方在该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例如按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鼓励领域,石油 及稀有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属限制投资领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对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实际上不允许中国公司参与;多农铝矿虽向我国开放,其前提是要 求中国政府出资修建316公里铁路和港口。此外,按商业运作,越方不积极。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越政府已交中央公司或地方管理,外资进入必须要以 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如采用合资方式,越方要价很高,虽无明文规定,实际操作时资源股则可能高达50%。就是已经设立的外资矿产公司,也存在由于申请 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我国云南众韬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江省申请开采小型铅锌矿,从申请到开采长达数年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诸如此类的事件表明,尽管它的投资环境在宏观上是比较透明有利的,且近几年在吸收外资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矿业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投资规定”与投资事实的差异,所存在的许多矿业投资实际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矿业投资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信息来源:南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