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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越南去开展服务贸易

编辑: 发表时间:2010/4/6 浏览次数:5062


CAFTA服务贸易法律文本解读(十六)

  越南全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TheSocialistRepublicofVietNam)。越南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人口得占总人口的80%;矿产资源丰富,森林、水资源和近海渔业资源丰富,盛产稻米、热带经济作物和热带水果。
  1950年1月18日,越南与中国建交。中越两国经贸合作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从中越关系正常化1991年时的3200万美元,提高到2008年的双边贸易额194.64亿美元,是17年前的608倍;2009年的双边贸易额210.48亿美元,已提前超额完成中越双方领导人共同确定的到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50亿美元的目标。
  越南服务贸易的承诺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对越南服务贸易水平承诺的理解越南的水平承诺适用于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所有部门。
  越南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
  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允许建立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处。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经济活动。该协定生效前已经实施的、涉及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组建公司、运作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法规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控股条件、企业运作和业务范围等限制不应比本协定生效时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
  在越南,经主管当局许可,外资企业可以租赁土地以运作其投资项目。土地租赁期必须与该企业的运作期限一致,并在投资许可证中注明。
  越南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购买越南企业股份的形式持股。在此种情况下,任一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0%,只有经越南法律许可或经越南主管当局批准,允许例外。该协定生效1年后,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不能超过30%的限制将被取消,但通过购买合资商业银行股份的出资方式,以及本承诺表未涉及的部门除外。
  越南在国民待遇方面,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获得补贴的资格仅限于授予越南服务提供商,即在越南境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中一部分。以促进或保证公平为目的的一次性补贴不违背服务贸易的承诺。对研究和开发领域的补贴,对健康、教育和视听部门的补贴,对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种族福利及就业的补贴,不作承诺。
  对越南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理解越南具体部门的承诺表现在以下12个方面: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的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旅游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如,越南在法律服务方面,不包括:作为辩护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与正式的法律诉讼或在越南法庭出庭;涉及越南法律的法律文件起草及认证服务。外国律师组织,只能以下列形式在越南建立商业存在:外国律师组织的分支机构;外国律师组织的附属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组织和越南律师所建立的合伙组织。外国律师组织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越南法律的咨询服务须满足下列条件:咨询律师已从越南法律大学毕业并已达到对类似越南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又如,越南的基础电话对于有线服务以及移动陆地服务,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订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对于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49%。51%的股权份额意味着合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在电信部门,商业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将拥有重新签订协议或转换其在企业中地位的可能性,地位的转换不会使其享受的待遇降低。
  再如,越南的所有保险及相关服务包括:(1)直接保险;(2)保险附属服务。
  越南对以下服务没有限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提供的保险服务;再保险服务;与国际运输有关的保险服务。越南不允许100%外商独资的保险企业从事法定的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保险、油气工程项目的保险,以及对公共安全和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项目和建筑工作的保险。此项限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该协定生效5年后,依据相关法规,允许外国的保险企业设立非寿险分支机构。
  此外,越南在承诺表后还列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服务贸易协议》的例外清单,注明该清单中的措施不受《中国—东盟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义务的约束。
  总之,越南自1986年革新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越南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国家。为此,中国企业了解越南服务贸易环境,与越南企业建立商务关系,促进中越企业合作,推动中国企业在越南发展十分必要。

      国际商报

杜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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