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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产资源及其开发与利用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5/27 浏览次数:1960


菲律宾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使其以相对较小的国土面积拥有丰富的天然矿产资源,在世界矿产资源储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菲律宾国家地质矿业局的数据,以单位面积矿产储量计算,菲律宾金矿储量居世界第三位、铜矿储量居世界第四位、镍矿储量居世界第五位、铬矿储量居世界第六位。仅目前已探明储量的矿藏中,就有13种金属矿和29种非金属矿。

  菲律宾矿业在经历了八十年代以前的辉煌发展时期后,近些年来发展比较缓慢。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其丰富的矿藏量相比相去甚远。近十年来菲律宾矿业年度新增产值占菲律宾GDP的比重在1.01-1.58%,矿产品出口额占菲律宾出口总额的比重在1.47-6.38%,矿业直接就业人口占菲律宾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在0.3-0.6%,由矿业产生的乘数效应约为4-10。菲律宾矿产品绝大部分用于出口,特别是金属矿产品全部用于出口。主要出口国是日本,其余出口地区和国家包括亚洲、北美、欧洲和中国,矿业是菲律宾经济发展的稳定外汇来源。

  近年来,菲律宾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倡导矿业改革,提出培育发展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现代矿业体系的矿业复兴计划,希望通过复兴菲律宾矿业,吸引更多矿业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贫困、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是矿产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菲律宾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与我国邻近的优异地理位置,是我国在海外开发矿产资源的理想地区。中菲合作开发菲律宾矿产资源,将为两国带来双赢的结局。

一、菲律宾矿产资源

  菲律宾拥有许多世界级的高品质矿藏,矿产资源储量巨大、分布广泛。根据1996年菲律宾国家矿业局公布的报告数据,菲律宾金属矿储量为71亿公吨,非金属矿储量为510亿公吨。菲律宾北部吕宋的Benguet 省、Zambales 省、Marinduque省;中部维萨亚的Samar地区、 Negros Occidental省;西部的Palawan地区和南部棉兰老岛的Surigao del Norte省、Davao 省、Davao Oriental省、Zamboanga del Norte省都是重要的矿产区。

(一) 菲律宾矿产资源分类
  菲律宾矿产资源主要分为贵金属矿、铁合金矿、贱金属矿、肥料矿、工业矿、宝石和装饰石矿等六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受开采条件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有选择地开采了金属矿中的金、铬、镍、铜矿和非金属矿中的磷酸盐矿、海鸟粪、粘土、白云石、长石、石灰石、大理石、珍珠岩、硅石、石料、砂、盐、闪长岩、蛇纹岩等。

  菲律宾的主要金属矿产品是直接出售的原矿石(ORES)和经粉碎、洗矿、干燥、分级等加工处理的精矿产品(CONCENTRATE)。非金属矿产品则按照市场上不同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二)金属矿产资源
  1.铜矿资源
  在菲律宾金属矿产中,铜矿储量为48亿吨,占金属矿总储量的67.5%。菲律宾铜矿以斑岩铜矿为主,全国各地均有分布。主要的铜矿产区在北吕宋山区的Zambales 、Benguet 、Nueva Viscaya和南部Surigao del Norte、Davao 、Davao Oriental。地质勘探工作显示,菲律宾仍存在大量的铜矿床和铜矿远景点。近期,澳大利亚西部矿业公司宣布在South Cotabato发现了世界级的铜—金矿,估计铜储量1044.2万吨,金储量227-369吨,总价值至少100-200 亿美元;Climax-Arimco矿业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显示,在Nueva Vizcaya的Dinkidi铜矿项目,铜矿石储量超过1700万吨。

  2. 金矿资源
  菲律宾金矿以复合矿和冲击矿形式存在,主要矿区在Baguio, Paracale, Masbate, Surigao 和Masara。地质专家研究认为,根据菲律宾的地质特点,最大和最富有的金矿床很可能蕴藏于菲律宾接近自然力的错位地区,近期的金矿勘探作业已向浅层储藏区发展。澳大利亚一探矿公司在Rapu-Rapu岛发现储量超过600万吨的金—铜—银矿,每吨矿石含金3克,银37克;铜含量1.46%,锌含量2.33%。(银通常与金、铜伴生,是生产金、铜的副产品。)

  3. 镍矿资源
  菲律宾镍矿总储量约为10.9亿吨,占金属矿总储量的15.5%。其中,已探明储量10.2亿吨,占镍矿总储量的93.72%,平均品质范围在0.23%-2.47%;可期储量5630万吨,占5.17%,品质范围在0.36%-1.24%;可能储量为1210万吨,品质范围在0.23%-2.27%(注:总储量为探明的储量、可期储量和可能储量之和)。菲律宾镍矿多为高镍含量的铁矾土,大部分处在浅土层,易于开采且成本低。镍矿集中分布在Davao Oriental和Palawan,储量分别为4.757亿吨(占总储量43.69%)和4.071亿吨(占总储量37.38%)。其它有较大规模镍矿藏的省还有Surigao del Norte和Zambales。挪威Mindex ASA探矿公司在Mindoro的勘探,发现总储量为22500万吨(干重)的镍矿,其镍金属含量1%,钴金属含量0.1%。(钴通常与镍伴生,是生产镍的重要副产品。)

  4. 铬铁矿资源
  铬铁矿主要存在于Zambales省和Surigao del Norte省的Dinagat岛。铬铁矿的规模大小不等,较大规模的铬铁矿储量在几百万吨。Zambales省Coto铬铁矿据信是世界上已知储量最大的耐火级铬矿。

  此外,菲律宾的铝土资源也非常丰富。铝土矿的资源主要集中在东维萨亚的SAMAR地区,估计地质储量为2.42亿吨,平均Al2O3含量为40.80%,总价值约210亿美元。

(三)非金属矿产资源

  非金属矿产是菲律宾建筑、农业和电力的重要来源。石灰石是菲律宾储量最大的非金属矿物,在菲律宾各地均有发现,储量为290亿公吨,占非金属矿储量的57%;大理石储量为85亿公吨,占非金属矿储量的16.7%;菲律宾煤炭资源储量不高且质量较差,主要蕴藏于Surigao和Zamboanga del Norte省;磷矿主要位于Lligan;硅矿藏于Zamboanga del Norte省;在Davao附近发现有世界上最大的镁矿。

二、菲律宾矿业发展

(一)菲律宾矿业发展概况
  菲律宾矿业的发展受国内政治经济环境、采矿技术手段、国际市场价格,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较大的起伏波动。

  在80年代以前,菲律宾采取经济开放政策,积极吸引外资,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2年被世界银行列为中等收入国家。在这一期间,菲律宾矿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金属矿的开采呈现繁荣的景象。菲律宾曾是世界上五大黄金生产国之一,铜、铬和镍的生产也位列世界前十位之内。由于菲律宾没有冶炼厂,金属矿产品全部用于出口。在1970-1981年间,矿产品出口对菲律宾出口的贡献最大,占到菲律宾年度出口总额的15%-25%。其高峰是1974年,矿产品出口占菲律宾总出口的25%。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菲律宾矿业生产规模达到鼎盛。这期间矿业新增产值占菲律宾GDP的比重维持在1.5%-2.08%之间,矿业新增产值的最高记录是1986年的123亿比索,占GDP的2.08%;矿业从业人员平均在14.7万人,1988年矿业从业人员曾达到15.7万人的最高值;矿产量的最高峰是1992年,达到基准矿产量(以1978年矿产量为1)的3.14倍,由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下跌和国内需求的增加,矿产品出口仅占菲律宾总出口的6.5%左右。

  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政治上的不稳定,国际市场金属矿产品价格波动和开采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及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菲律宾相继关闭了几个主要的金属矿,使金属矿产量直线下跌。特别是金属铜的产量由1981年的30.2万吨下降到2001年的2万吨。但由于非金属矿在此期间出现较高的增长,特别是1996年到1999年间,非金属矿产值超过金属矿产值,而成为矿业部门的主角,使菲律宾矿业整体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较低水平。这期间,矿业新增产值在每年100亿比索左右,2001年占GDP的比重仅为1.01%,矿业从业人员平均在10万人,1999年矿业从业人员达到20年来的最低点,为8.9万人;矿产量约为基准矿产量的1.5倍,矿产品出口约占菲律宾总出口的2%左右。

  阿罗约总统执政以来,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提出了矿业复兴计划,积极鼓励外资参与菲律宾矿业的开发,使菲律宾矿业出现复苏的迹象。2002年菲律宾矿业总产值为330亿比索;新增产值153亿比索,约占菲律宾GDP的1.46%;矿产品出口额5.1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47%;实现国家总税收20.6亿比索;直接从业人员10.1万人,占菲律宾就业总人口的0.3%。

  目前,菲律宾正在运行的采矿项目包括2个大型矿(Padcal铜矿和Victoria金矿)、5个中型矿(Rio Tuba镍矿、Cagdianao镍矿、Taganito镍矿、Surigao Krominco铬矿、Masinloc铬矿)、18个水泥厂和采石厂、1个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厂、约2500个小型矿和采石厂(小型矿主要是金、铬矿,采石厂主要是大理石、石灰石、建筑集料等)。

(二)金属矿业的发展
  在90年代中期以前,金属矿业一直在菲律宾矿业中居主导地位,但产量和产值却在逐年下滑,到1995年金属矿业产值只占矿业总产值的54.43%。1996年至1999年间,金属矿业产值落后于非金属矿产值,最高时达到九个百分点。2000年起,金属矿业产值重新超过非金属矿,呈现恢复发展势态。在已开采的金属矿中,铜矿和铬矿的产量总体表现为下滑趋势,金矿和镍矿的产量则在波动中不断增长。

1. 铜矿业的发展
  菲律宾铜矿的开采始于14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后,大规模开采斑岩铜矿的新技术,为菲律宾铜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会。1980年是菲律宾铜工业发展的高峰时期,当年产铜精矿100万吨,是世界第五大铜矿生产国。同时,地质勘探工作也取得辉煌的进展,至少发现了48个铜床和大量的远景点。从1982年起,铜产量缓慢下降,到1990年铜产量为1981年的60%。由于开采技术及地质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和1996年前后菲律宾两家铜矿公司因违反政府环境保护法而被查封,其他几个铜矿项目相继关闭或停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铜产量急剧下滑,到2000年,铜产量仅为1981年的6.6%。虽然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开工的两个铜矿项目减缓了铜矿业的下降速度,但仍不足以扭转自1996年以来的急速下滑趋势,2003年上半年,菲律宾精铜矿产量仅为4.1万吨 。

  2. 铬铁矿业的发展
  铬铁矿生产因国际市场需求变化而表现得大起大伏,十分不稳定。1979年菲律宾年产铬矿石43.9万吨,到1988年下降到17.1万吨,经过1989-1991年的短暂反弹后,1993年再次跌入低谷,当年产量仅6.5万吨。1993年至1996年间,因日本钢铁业的需求增加,铬矿产量又以平均每年22%的速度增长,然而,1997年由于维萨亚和棉兰老地区部分小型铬铁矿的规模缩减,而使产量下降16.7%,1998年产量进一步下降了58%。2000年4月菲律宾唯一有能力生产耐火级铬的Benguet公司恢复 Masinloc铬铁矿的生产,才使菲律宾铬铁矿业的发展有了喘息个机会,2001年产量达到2.8万吨。

  3. 金矿业的发展
  菲律宾金矿业的发展比较稳定,平均年产30多吨。由于投资者对金的兴趣不减,使金矿业持续增长。尽管近几年在国际市场上黄金价格下跌对金产量造成一定影响,但新开工的四个金矿项目和小型矿产量的增加,仍使金产量显著地增长,由1991年的25.95吨增长到2001年的33.84吨。2003年上半年产量达到16.82吨。

  4. 镍矿业的发展
  镍矿属于露天开采,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在90年代初期,由于受不利自然因素影响,镍矿生产出现小幅下滑后,镍产量一直增长较快。特别是近年来,厄尔尼诺现象使菲律宾旱季延长,为镍矿开采者提供了较长的作业时间,使镍产量出现了空前的增长,从1993年的7952吨飞跃到1998年的20685吨,六年内增长近1.6倍。2003年上半年镍矿石产量达到539858吨(干重),创造产值8.19亿比索。

(三)非金属矿业的发展
  非金属矿业是菲律宾地方采矿业最活跃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砂、石、水泥和煤的开采。自80年代初以来,除个别年份外,非金属矿业的产量和产值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1995年以来,由于菲律宾国内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砂、石和水泥等建筑材料的需求急剧增加,使得这三种矿产品的产量大幅度提高,2002年菲律宾水泥的产量达到13.4万吨,非金属矿部门的整体产值也随之经历了几年的高增长,曾经占矿业产值的54-59%。2000年以后,由于非金属矿业部门发展迟缓,非金属矿产值占矿业总产值的比例下降到2002年的36.7%。

  煤是菲律宾重要的能源矿产,随着菲律宾经济的发展,对煤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自2000年以来,菲律宾对煤的年需求量都在800万吨以上,2002年达到850万吨。而菲律宾煤的产量却始终在每年130万吨左右徘徊,最高生产年份2002年的产量也只有166.5万吨,对煤的需求缺口由大量进口来解决,2002年菲律宾煤进口达593万吨。

三、菲律宾矿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菲律宾矿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菲律宾公众的反对,特别是来自地方政府、部族和社会团体中根深蒂固的反采矿情绪。这些强烈的反对,迫使许多外国投资者放弃了已取得的探矿许可,从而严重阻碍了菲律宾矿业的发展。菲律宾公众反对发展矿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对菲律宾矿业法的误解
  1995年《菲律宾矿业法》中的《金融和技术援助协议》规定,该协议下允许外资在菲律宾矿业项目中所占比例最高达100%(一般采矿项目外资只能占40%),此规定受到矿区当地部族和社会团体的强烈反对,认为此举是允许外国掠夺菲律宾矿业资源,损害了菲律宾的长久利益,危及了菲律宾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此案目前已提交最高法院审理,正等待裁决。

  2.一些不法公司违规操作,严重破坏了当地人的生存环境
  部分矿业公司为获得眼前利益,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禁令,进行破坏性地采矿作业,不仅造成矿业资源的毁坏和浪费,而且使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影响到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此外,频频暴光的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伤亡事故,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地方反采矿情绪。

  3.采矿利益分配中的扭曲
  由于采矿产生的利益大部分为承包商和各级政府获得,对改善当地生存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贡献甚微,使当地社会普遍产生被掠夺和剥削的感觉,从而对继续发展矿业持消极态度。

  4.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失误和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损害了政府管理的整体形象,造成公众的不满和指责。

  资金匮乏是制约菲律宾矿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菲律宾常年政局不稳,政策多变;政府债台高筑,建设资金短缺;官员贪污腐化,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社会治安混乱,绑架勒索事件频发。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和较差的投资环境,使国外投资者对菲律宾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外资进入菲律宾采矿业,迟滞了矿业的发展。

  此外,落后的技术和管理,难以适应现代化矿业的要求;低附加值的原矿石不能转化成高附加值的矿产品出口,影响了矿业的增值,难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四、菲律宾促进矿业发展政策措施

  菲律宾现行的矿业法规是1995年《菲律宾矿业法》(Republic Act No. 7942)及其执行规章。该矿业法以亲民、亲环境为宗旨,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促进合理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矿业资源为目标,提倡共同参与管理与合作,共享利益,注重环境与社会安全。矿业法颁布以来,菲律宾的矿业开发有所恢复,地质勘探也有了新的进展。截止2002年底,菲律宾共核准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184个,其中26个正在生产;勘探许可(EP)74个,其中44个正在进行;2个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FTAA),正在勘探阶段。矿区总面积820322.3公顷,占菲律宾国土面积的2.73%。

  阿罗约政府执政以来,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希望矿业开发能够增加就业、提高收入,减少贫困,刺激经济发展。1998年,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MTPDP)中减少贫困的政策目标,提出了“以可信赖的矿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矿业政策。将最有效、尽责地保护和恢复环境作为所有矿业开发者的共同责任;强调尊重矿区当地社会的需求、价值和决定,促进社会的稳定;要求依靠合适的政策管理制度,在保证采矿环境和社会效应的前提下,最佳使用矿业资源,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并以完整、明确的政策做指导,在关系到国家主权问题上不妥协的前提下,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真正的社会与经济的进步。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经过近4年的国内外广泛咨询与论证,将于2003年签署为正式法律文件,成为菲律宾复兴国家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1月阿罗约总统提出改革政府矿业发展战略,将以往的矿业自由发展转变为政府积极促进。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拟订了包括政策改革在内的,旨在鼓励矿业投资和增加就业机会的矿业复兴计划,将复兴矿业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优先工作。矿业复兴计划的宗旨是: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注入活力;鼓励地方社会群体参与矿业发展,增加当地收益,减少贫困;以最佳的环保、安全和卫生方案及社会管理计划,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矿业。围绕矿业复兴计划,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还制定了菲律宾矿业发展近、中、长期规划。在短期(17个月内),重点发展2个先进的大型矿、11个先进的中型矿和1个矿加工厂项目,实现新增产值1.45亿美元,使矿业总产值达到6.82亿美元,勘探总投资达到0.5亿美元,新项目投资达到2.4亿美元,新增就业10000人;在2-5年的中期内,使矿业总产值达到16亿美元,勘探投资达到1亿美元,新项目投资达到18亿美元;在5-10年的长期内,使矿业总产值达到37亿美元,勘探投资达到2亿美元;新项目投资达到32亿美元。

  为进一步促进矿业投资的增加,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贸易与工业部联合成立了矿业投资协助中心(MIAC),根据Joint DENR-DTI 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03-02文件的规定,赋予MIAC以下职责:
  1. 为投资者提供潜在矿业投资机会的技术、地质、法律和投资情况;
  2. 为投资者提供申请各种采矿许可、合同和协议的文件和表格;
  3. 为在菲律宾经商提供法律和程序上的指导,为使用重要信息提供帮助;
  4. 根据在申请、处理、评估和采矿权批准等过程中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法律上的咨询和推荐建议;
  5. 为矿业项目提供环境和社会可接受性咨询服务;
  6. 进行采矿选址咨询。

  同时,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布DMO No. 2003-08文件,在所有地质矿业局地区办公室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OSSC),将不同类型的采矿许可审批权从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分别下放到地质矿业局或其地区办公室,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目前,采矿权批准时间最高缩短了17个月,在无人区的采矿许可在6-7个月内即可完成;地区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在45天内审批工业用砂石的许可申请。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还与菲律宾本土人国家委员会(NCIP)联合协调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与菲律宾本土人权法(IPRA)的冲突,努力为矿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 http://ph.mofcom.gov.cn/column/print.shtml?/law/200311/200311001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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