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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贸易环境分析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3/24 浏览次数:2388


1.概论
  缅甸在50年代是东南亚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也是该地区的航空中转站。但自从军政府掌权以来,经济不断下滑;虽然到了1995年经济发展达到军政府执政以来的最高峰,然而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国的经济至今仍未复苏。

  2001年1—4月,缅甸的进出口总额为1.941亿美元,比2000年同期增加33%;其中出口1.383亿美元,进口5583万美元,分别比2000年同期增加24.6%和59.7%。由于外汇紧缺,缅甸军政府对进口产品的控制比较严格。为了节省外汇,缅甸的进口产品中80%是基础货物和生活必需品(E-list),20%是非基础货物(B-list)。另外,缅甸政府还禁止用硬通货来购买诸如化妆品、非基本食品等奢侈品。

  目前缅甸的主要进口产品包括:机器和运输设备、普通金属和制品、机电产品、食用油、水泥、纸和纸板、药品、橡胶制品、科学仪器、肥料等;主要出口产品包括:豆类、海产品、稻米、橡胶、柚木、硬木、玉米等。

  在缅甸的出口农产品中,只有*米的出口是由政府严格控制的,其他农产品的出口比较宽松,但出口商需事先申请出口许可证。

  对于缅甸的进口商来说,可通过先向本国的出口商购买货物的方法来获得进口许可证。

  2.中缅经贸关系:

  中缅的双边贸易额在1995年时创历史最高纪录,达到7.67亿美元,但随后便连年下降;1999年为5.08亿美元,2000年略有回升,为6.25亿美元。

  中国对缅甸的主要出口产品有:烟草、玩具、纸浆、纸板、书籍、建材、钢铁制品、电缆、鞋类、纺织品及原料(如:棉纱、布料、纤维)、精密产品(如:导航仪器、VCD机)、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如:汽车、农机、机动多用途船、发动机)、化工产品(如:氢氧化钠、氯酸钾、化肥、石蜡、汽油、柴油、橡胶轮胎、泡沫塑料、人造革)、药品、食品及调料(如:水果、蔬菜、砂糖、米、饼干、味精、啤酒)、日用品(如:牙膏、电池、手电筒、家用器皿、餐具、雨伞、闹钟、洗涤剂)、工程建筑机械、水电站、码头设备等。

  中国自缅甸的主要进口产品有:药品、食品及调料(如:海产品、鱼粉、药用植物)、原材料(如矿产、柚木、花梨木、红木等原木和木材、宝石、泥铜)、锯材、塑胶鞋、磁头等。

  目前中国在缅甸最*的项目是工程承包,主要是通过出口信贷方式,所涉及的承包项目包括:电站、糖厂、水泥厂、玻璃厂、桥梁等,涉及金额达15亿美元,涉及合同500多项,已完成营业额6亿多美元。但因缅甸现阶段的还款能力较差,因此到期应还但未还的欠款有1.7亿美元。

  3.商业税:

  商业税是指对生产、进口产品及对服务所征收的营业税,其税率如下:

  ①65种商品免征营业税;

  ②31种商品按0.5%征税;

  ③120种商品按1%征税;

  ④88种商品按2%征税;

  ⑤51种商品按2.5%征税;

  ⑥19种商品(如:香烟、朗姆酒、白兰地、珠宝等)按6—20%征税;

  ⑦服务税:

  a.交通8%

  b.电影30%(其他娱乐形式15%)

  c.宾馆饭店10%

  d.餐馆10%

  e.贸易5%

  4.关税:

  ①进口税:共24种税率,范围为0—40%;

  ②出口税:一般商品出口无需交税(按离岸价计算),但以下产品需交纳出口税:
 
  a.*米及*米制品:100缅币/吨;

  b.豆类及玉米:5%;

  c.动物角及皮:5%;

  d.蔬菜及根茎类产品:5%;

  e.棉花:10%;

  f.饲料:5%

  ③特许税:免税或最高税率为1%;

  ④边境出口税:0—15%;

  ⑤根据1999年9月召开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的决定,缅甸将在2005年对共同有效普惠关税(CEPT)清单内产品的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另根据1999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的决定,缅甸将于2015年免除所有产品的关税,达成自由化目标,实现完全自由化。

  5.海关绿色通道:

  属于CEPT清单内的产品可经海关绿色通道过关,但必须附上进口报关表和其他一些诸如D表(FormD)的相关文件,而且需进行最基本的物理检验。

  经绿色通道报关的产品,其报关程序与其他普通商品相同,但每一步骤均可优先享受各类服务和设施。

  缅甸的港口绿色通道是仰光港,机场绿色通道是仰光国际机场(Mingaladon机场)。

  缅甸海关进出口处的联系方式:

  Director

  地址:Import&ExportDivision,CustomsDepartment,132StrandRoad,Yangon

  电话:0095-1-284758

  传真:0095-1-281847,296744

  6.报关单证票据:

  ①海运:

  a.商业发票:按照惯例,用于计征关税的发票要用英语填写所有的说明,包括:商品详细名称、进口许可证号、外汇许可证号、数量、原产地等;在提供折扣的情况下,要分别注明货物的单价和总价;CIF价必须标有:FOB价、CIF费用、CIF价。

  b.特别发票:如进口商要求只按FOB价计算,应在特别发票列出CIF费用,并在发票尾端由进口商提交签字的声明:“我们在此证明,此发票是真实正确的”。一般来说,发票不要求公证。

 c.原产地证明:仅在个别情况下要求出示。

  d.海运提单:除了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外,还必须有信用证签发银行及缅甸委托托收的银行名称。如果另一地点的海运提单要作为缅甸银行的提单转交,应在海运提单上注明名称和地址。海运提单勿需公证。

  e.商检证明书:某些商品(尤其是基本食品)需要出具商检证明书。证明书包括质量检验书和数量检验书两部分,由SGS组织和劳埃德检查机构具体执行。

  f.为了简化纳税程序,货主有必要附加1份货物清单,上附必要的说明,包括:到货码头、货号、货包的种类和内容等。

  g.其他:

  ·首次进口的化学制品有可能会被送往仰光“实用研究学院”检查;

  ·活的牲畜必须附有检疫书;

  ·药品进口必须得到缅甸药品委员会的批准;

  ·农药的进口有严格的监控措施;

  ·发货前要有装船前检验,到港后增加目的地检验。

  ②空运:

  a.参阅“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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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b.空运单勿需公证;

  c.邮政运输:邮包限重10公斤/件;需附1份国际包裹单和1份英文报关单。

  7.禁止通过正常的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

  ①禁止通过边贸进口的商品:

  a.味精、白酒、干面、肉食及水果罐头;

  b.饮料、啤酒、香烟;

  c.新鲜水果、饼干、巧克力;

  d.口香糖、蛋糕;

  e.塑料制品和各种日用品;

  f.现行法律限制进口的其他商品。

  ②禁止通过海运出口的商品:

  a.农产品:

  *米及其制品(粉丝、米糠等);

  白糖、红糖;

  植物油(如: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葵花油等);

  棉花和棉制品;

  b.石油与矿产:

  珠宝和首饰;

  各类金属(如:金、铅、锡、钨、银、铜、锌等);

  玉器、珍珠、钻石;

  煤;

  c.动物和动物产品:

  水牛、黄牛、*象、马和珍稀动物;

  皮革、象牙;

  虾皮;

  d.其他:

  文物;

  橡胶;

  武器弹药;

  8.其他:

  ①现在中缅的边境贸易可用缅币、人民币、美元来结算,普通的贸易活动可采用信用证(L/C)或现金的方式结算;如采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则必须通过缅甸外贸银行(MFTB)和其他的国际*银行,而且需交纳100%的保证金。在*额交易中,有时还需签订销货合同,并通过投标对卖方进行招标。

  ②如果与缅甸的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可向缅甸工商会联合会(theUnionofMyanmarFederationof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UMFICCI)下属的商业法及仲裁委员会(CommercialLawsandArbitrationCommittee)要求仲裁。另外,该联合会还设有诸如边贸委员会(BorderTradeCommittee)、人力资源及环境委员会(HumanResource&EnvironmentalCommittee)、工业及基础设施发展委员会(Industry&InfrastructureDevelopmentCommittee)、农业及农产品委员会(Agriculture&AgriculturalProductsCommittee)、税收、金融及银行委员会(Taxation,Finance&BankingCommittee)等。上述各委员会可提供有关缅甸各方面的商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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