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又出台暂进再出经营活动新规定
据越南《经济时报》3月1日报道,越工贸部日前下发了关于部分商品暂进再出经营活动的05/2013/TT-BCT号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附录3中的冷冻食品和附录4中的商品,有号码的商人按规定可在海关办理再出手续,而不必向工贸部申请。属于本通知第1条第2款b点规定的二手商品,须向工贸部提出申请。
暂进再出商品自完成海关手续之日起留越时间不得超过45天。超过上述期限,商人须在15天内将商品经暂进口岸再出运离越南。未再出的商品将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理。
除依法对商品暂进再出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外,规定还补充了以下处置措施:暂停商品暂进再出经营;收回暂进再出经营号码。被收回号码的商人自被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号码。
本通知自2013年4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