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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2/10 浏览次数:2469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 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 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 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 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 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 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 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 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
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 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的批件,各地各 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口配额 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 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 交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 《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3.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 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 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 的中标证明书。
  (三)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 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 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 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 加工的文件。 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 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 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 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应提交上级 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 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 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 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
展览会的 批件。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 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 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 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 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 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 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 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 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 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 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 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 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 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 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 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 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 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 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 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
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
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 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 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 帐和免费等。
  (十)
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 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 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 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 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 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 货物必须与此 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 相一致。
  (十三)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 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 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 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 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 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三、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 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 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 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 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 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 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 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 年的二月底。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 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 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 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 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 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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