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修订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规
该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该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按照该修正案,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该化妆品已经向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此人具有由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该修正案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