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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颁布新规,禁止九类文物出国

编辑: 发表时间:2013/2/17 浏览次数:4427


据悉,最近越南文体与旅游部就禁止带出国的9类文物发出《通知》,具体名目如下:

一 越南史前时代的完整或部份动、植物和人类化石;

二 具有越南史前和史初时代历史、文化、科学等代表性价值的各种物料制作文物;

三 对越南主权、历史、文化及对越南的国家发展事业有积极影响的民族英雄和名人研究工作有重大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资料;

四 在1945年9月以前具有越南各历史阶段的历史、文化、科学等代表性价值的文物,如雕刻版、木板、朱版;

五 文学作品手稿、造型作品(绘画、雕刻、雕塑)原作,对社会有巨大作用及高度影响、自1945年9月至今创作的具思想内容与艺术形式价值的摄影作品;

六 已获排名或注册的名胜古迹和历史-文化遗迹具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七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由各少数民族于1975年之前生产与创造具历史、文化、科学代表性价值的文物;

八 越南共产党及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时期,自1949年9月至今在争取民族独立、国家统一抗战事业中各项重大事件,以及各典范、才华出众的革命活动家、政治家、军事家的有关代表性文物;

九 源自外国具历史、文化、科学等代表性价值的文物(有暂时进口再出口协议的除外)

该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越南大幅加强对文物出口监管的规范性和对文物保护力度,对越南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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