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费的新规定
据越南人民报2016年2月23日报道, 越南政府近日颁布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费的政府第12号决定(12/2016/ND-CP)。
根据上述规定,原油环境保护费收取的幅度为10万越盾/吨;天然气、煤气收费幅度为50越盾/立方米,开发原油(天然气)过程中的天然气收费为35越盾/立方米。石油和天然气、煤气开发环境保护费归国家财政所有,100%上缴中央;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费(原油、天然气和煤气除外)100%归地方财政所有,以扶持对环境的保护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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